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潔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鎮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受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1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補正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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