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1年度,135號
KSDV,111,抗,135,2023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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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5號
再 抗告人 陳棟成
代 理 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
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
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顯有
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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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