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請人即債 楊傑名 住○○市○○區鄰○○路000號12樓
務人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
代 理 人 羅明智/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呂亮毅 住○○市○○路00號8樓(永豐商業銀
行零售管理處)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住○○市○○區○○○路○段00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鄒志文/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3樓帳務管
理部(風險管理處)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金額。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4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615 永豐商業銀行 218 元大商業銀行 86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31 合 計 8,97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