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0年度,9號
KSDV,110,簡上附民移簡,9,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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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
原 告 劉大州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
被 告 薛莆淯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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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