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原 告 劉大州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廷律師被 告 薛莆淯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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