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莊明憲
被 告 余清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清風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本 院判處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表示如經判決無罪,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有刑事陳報狀三在卷可佐), 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