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6號
KSDM,112,附民,216,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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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黃詩晏
施濬宸

陳冠瑋
鄭濬
陳廷威

共 同
送達代收人暨
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
被 告 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子勛



被 告 曾麒峵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楊寧

蘇倍萱

張宸瑋

陳建嘉
蔣咏娗
謝家琪

鄭欣
黃茂澤

邢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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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