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黃詩晏 施濬宸 陳冠瑋 鄭濬彬 陳廷威共 同送達代收人暨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被 告 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子勛被 告 曾麒峵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楊寧 蘇倍萱 張宸瑋 陳建嘉 蔣咏娗 謝家琪 鄭欣韻 黃茂澤 邢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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