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94號
KSDM,112,金訴,394,202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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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昭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825號、112年度偵字第5312號、112年度偵字第804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昭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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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