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0894號、第32057號、第32080號、第34400號、1
12年度偵字第423號、第192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5
5號、第4352號、第4702號、第6570號、第6581號、第6588號、
第7200號、第7225號、第8217號、第8688號、第10078號、第116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沛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沛樺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 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 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 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9日至111年7月18日與 通訊軟體LINE暱稱「(愛心符號)」、「小幫手」聯絡後, 以每帳戶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分別於111年 6月21日21時55分許、111年7月4日16時52分許,將其申設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上 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幫手」之詐欺集團成員, 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2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詐騙陳淑 冠、胡宗華、林坤佑、莊玉美、戴佳蓉、黃鈴雯、吳鈺琳、 劉芷君、張若儀、陳盈如、林品叡、林淑玲、蔡尚君、張雅 雯、凌佳慧、謝俊民、陳玲儀、邱政發、徐菁珮、黃淑渟、 吳逸雅、洪豪志(下稱陳淑冠等22人),致陳淑冠等22人均 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均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
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經陳 淑冠等22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被告李沛樺(下稱被告)於偵訊中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淑冠、胡宗華、莊玉美、戴佳蓉、劉芷君 、張若儀、陳盈如、林品叡、林淑玲、蔡尚君、張雅雯、凌 佳慧、謝俊民、邱政發、徐菁珮、黃淑渟、吳逸雅、洪豪志 、證人即被害人林坤佑、黃鈴雯、吳鈺琳、陳玲儀於警詢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愛心符號)」、「小幫手」 之對話訊息等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本件犯行後,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及 修正同法第16條第2項,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同年月16日生效。經 查:
1.被告行為時之並無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獨立處罰規定, 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 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 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 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 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則規定:「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 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設之中信帳戶、台新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 ,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 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
欺陳淑冠等22人,或於事後轉匯、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 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接續交付中信、台新帳戶資料 之行為,依卷內證據資料,可認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 下所為,且犯罪手法亦均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被告以 一提供上開2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陳淑冠等22人 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上開2帳戶轉匯款項而達成掩 飾、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見偵一卷第11頁),應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 由依法遞減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755號、第4352號、第4 702號、第6570號、第6581號、第6588號、第7200號、第722 5號、第8217號、第8688號、第10078號、第11650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7至22部分),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交付2個金融帳戶予 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 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 成陳淑冠等22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陳淑冠等22人 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轉匯後,即更難追查其去向, 加深陳淑冠等22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復考量陳淑冠 等22人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甚鉅,危害非輕,迄今未賠 償陳淑冠等22人所受損害,被告所為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被告所為之犯罪情節,兼衡被告如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如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教育程度、其自述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11頁、偵一卷第9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 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 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被告因交付上開2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獲利2萬8,000 元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一卷第11 頁、偵一卷第10頁),該2萬8,000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復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之。至陳淑冠等22人遭詐騙而匯入上開2帳戶之款項,業 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 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 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及檢察官廖春源、呂建興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 陳淑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APP結識陳淑冠,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榮生」向陳淑冠佯稱:可加入SINOVAC科興投資公司(bjkxym8836.com/mobile/index.html)認購基金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淑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2日10時55分許 (聲請意旨誤載為12時10分58分,應予更正) 100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65至177頁)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存摺內頁明細(警一卷第161、163頁) 2 告訴人 胡宗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7日7時4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寧」向胡宗華佯稱:可加入開雲跨境購物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宗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2日12時4分許 12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67至175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181頁) 3 被害人 林坤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曹豆豆」向林坤佑佯稱:以結婚為前提聊天,需籌備結婚、購屋等款項云云,致林坤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2日13時49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三卷第77至95頁) 3.轉帳明細(警三卷第73頁) 4 告訴人 莊玉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2日11時許起(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50分許,應予更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雄」、「陳主管」向莊玉美佯稱:可加入會員購買樂透539明牌云云,致莊玉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3日13時29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55頁) 5 告訴人 戴佳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上旬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貳貸經理」向戴佳蓉佯稱:可加入會員獲得貸款,然因操作錯誤,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戴佳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3日18時5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五卷第67至70頁) 3.轉帳明細(警五卷第66頁) 6 被害人 黃鈴雯 (聲請意旨誤載為告訴人,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15時5分許起,透過設群軟體臉書暱稱「王思源」向黃鈴雯佯稱:可透過Digifinex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交易獲利云云,致黃鈴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1時6分許 10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臉書頁面(警六卷第24頁) 3.轉帳明細(警六卷第25頁反面) 7 被害人 吳鈺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PARIS派愛族結識吳鈺琳,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正」向吳鈺琳佯稱:可透過遠東休閒產業平台(ydxxcys.com)操作博奕賠率投資獲利云云,致吳鈺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7月8日13時58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偵七卷第69至73頁) 3.轉帳明細(偵七卷第75至77、81頁) ⑵111年7月8日14時1分許 5萬元 ⑶111年7月8日14時5分許 5萬元 ⑷111年7月8日14時13分許 5萬元 ⑸111年7月13日11時27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⑹111年7月13日11時28分許 3萬3,000元 8 告訴人 劉芷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唱歌結識劉芷君,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宏」、「customer service717」向劉芷君佯稱:可透過軟體購買虛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芷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7月13日12時3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⑵111年7月13日12時33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⑶111年7月14日12時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7月13日,應予更正) 5萬元 台新帳戶 ⑷111年7月14日12時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7月13日,應予更正) 5萬元 ⑸111年7月14日12時23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7月13日12時24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台新帳戶 ⑹111年7月14日12時2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7月13日,應予更正) 10萬元 9 告訴人 張若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IG結識張若儀,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sta(趙倫)」向張若儀佯稱:加入ciex平台,依提供帳號入金,可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若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3時3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3時35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ciex平台APP內容(警九卷第161至174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警九卷第151頁) 10 告訴人 陳盈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13時48分許起(併辦意旨僅載日期,應予補充),透過通訊軟體IG結識陳盈如,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向陳盈如佯稱:加入ciex平台,依提供帳號入金,可購買虛擬貨幣USDT獲利云云,致陳盈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7月13日15時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15時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轉帳明細(警十卷第29至30頁) ⑵111年7月13日15時3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5時,應予更正) 7萬8,440元 11 告訴人 林品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林品叡,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靈允兒」、「在線客服」向林品叡佯稱:依提供帳戶入金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品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20時16分許 4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87至115頁) 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明細(警十一卷第121、124頁) 12 告訴人 林淑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某時起,透過設群軟體臉書暱稱「林偉明」向林淑玲佯稱: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錢借款云云,致林淑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7月12日12時33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10分,應予更正) 3萬1,000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警十二卷第71至72頁) ⑵111年7月13日13時41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3時40分,應予更正) 5萬7,000元 13 告訴人 蔡尚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蔡尚君,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惠嵐耶」、「在線客服林道然」向蔡尚君佯稱:加入FOREX平台註冊入金,可代操外匯獲利云云,致蔡尚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4時37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45至46頁) 3.轉帳明細(警十三卷第45頁) 14 告訴人 張雅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5日10時49分許起(併辦意旨僅載日期,應予補充),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張雅雯,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NY陳文祥」向張雅雯佯稱:雙方交往有投資需求,需依提供帳號匯款云云,致張雅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0時6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許,應予更正) 8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56至57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警十三卷第58頁) 15 告訴人 凌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4日21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愛派族結束凌佳慧,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向凌佳慧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納斯達克市場註冊入金,即可投資基金獲利云云,致凌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1時39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39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82至87頁) 3.轉帳明細(警十三卷第85頁) 16 告訴人 謝俊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4日2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539內幕人員楊琴」向謝俊民佯稱:有今彩539明牌,依指示帳戶匯款即可提供明牌云云,致謝俊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3日14時2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4時25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96至99頁) 3.轉帳明細(警十三卷第96頁) 17 被害人 陳玲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陳玲儀,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虎」向陳玲儀佯稱:可加入澳門新葡京博弈網站註冊帳號入金,操作賭盤獲利云云,致陳玲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0時47分許 12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14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十三卷第133頁) 18 告訴人 邱政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日9時35分許前之某時起(併辦意旨誤載為111年7月12日9時25分許前某不詳時間,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雨欣」、「李榮升」向邱政發佯稱:只要支付傭金即可將之前被詐騙的款項追回云云,致邱政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2日9時25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39至4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十四卷第37頁) 19 告訴人 徐菁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OUL結識徐菁珮,並以通軟體LINE暱稱「李明敏」向徐菁珮佯稱:依提供博弈網址註冊帳號入金,可協助代操獲利云云,致徐菁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4日10時1分許 3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五卷第14頁) 3.轉帳明細(警十五卷第12頁) 20 告訴人 黃淑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某時起,透過網路社群平台結識黃淑渟,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傑克」、「陳宛雲」向黃淑渟佯稱:可加入網路原油平台APP註冊入金,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淑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7月13日13時46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六卷第59至82頁) 3.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及內頁明細、轉帳明細(警十六卷第56至57頁、73至74頁) ⑵111年7月14日14時35分許 3萬元 台新帳戶 ⑶111年7月14日14時41分許 3萬元 ⑷111年7月14日14時44分許 3萬元 ⑸111年7月14日14時46分許 1萬元 21 告訴人 吳逸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9日某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吳逸雅,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先生」向吳逸雅佯稱:因設立公司急需資金,依提供帳戶匯款協助,之後給予利潤云云,致吳逸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0時1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15分許,應予更正) 60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至45頁) 2.對話紀錄(警十七卷第45至49頁)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十七卷第52頁) 22 告訴人 洪豪志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5日某時起,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洪豪志,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熙妍」向洪豪志佯稱:可至遊戲網址儲值操作賺外快云云,致洪豪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1日10時36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被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至54頁) 2.對話紀錄(警十八卷第73至83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十八卷第53頁)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7號卷 本院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94號卷 偵一卷 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10036981號卷 警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57號卷 偵二卷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493850號卷 警二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80號卷 偵三卷 7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1110023909L號卷 警三卷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00號卷 偵四卷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3號卷 偵五卷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43372號卷 警五卷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22號卷 偵六卷 1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135707800號卷 警六卷 1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5號卷 偵七卷 1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2號卷 偵八卷 1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02號卷 偵九卷 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0989100號卷 警九卷 1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70號卷 偵十卷 1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311195號卷 警十卷 1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81號卷 偵十一卷 2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90832號卷 警十一卷 2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88號卷 偵十二卷 2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2184200號卷 警十二卷 2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卷 偵十三卷 2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2368800號卷 警十三卷 2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25號卷 偵十四卷 26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栗警偵字第1120022231號卷 警十四卷 2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17號卷 偵十五卷 2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56064號卷 警十五卷 2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88號卷 偵十六卷 3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2434200號卷 警十六卷 3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78號卷 偵十七卷 3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428652號卷 警十七卷 3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50號卷 偵十八卷 3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0148號卷 他十八卷 35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111002677號卷 警十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