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邱婕涵
代 理 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
廖顯頡 律師
被 告 陳映帆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
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57號),聲
請交付審判(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 訴訟法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後該法258條之1 第1項修正為「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 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 准許提起自訴。」;另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 屬於法院而未確定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 ,應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前段情形,以交付審判之聲請,視為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 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7條第1、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邱婕涵以被告陳映帆與告訴人前在北部唸大學時 為朋友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附表所 示之言論,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以此方式貶損其人格及 名譽等情,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 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高雄地檢署檢察 官111年度偵字第425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聲請人不 服,聲請再議,其中關於公然侮辱部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高雄檢察分署(高雄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以告訴已逾6個 月之告訴期間,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原高雄地檢署未依 此理由為不起訴處分,逕為實體認定,雖有未洽,但所為不 起訴處分之結論並無不合。另有關恐嚇部分,亦經高雄高等 檢察分署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有高雄高等檢察分 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43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在卷可 查。並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閱無誤。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關於公然侮辱部分:
原處分書指稱告訴人於109年10月16日僅有提出恐嚇之告訴 而未就妨害名譽部分提起告訴等情,但告訴人於當日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確有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 有當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為憑。
㈡關於恐嚇部分:
⒈原處分書對於惡害通知之認定與最高法院見解有異,且被 告表達惡意之文字是直接傳達至告訴人,原偵查機關未查 明此節,即認定被告行為屬「對外放話」,顯然存在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之違誤。
⒉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4等行為,不論是在臉書粉絲專頁 「帆帆粉絲團」或是以帳號「kafka-211」之發文,告訴 人當時是該粉絲專頁之會員及帳號「kafka-211」之追蹤 者,告訴人僅需點開上開社群軟體,即可直接觀覽上開恐 嚇之語句,原處分書未經查明即認定被告惡害之文字並無 法直接通知予告訴人,顯然與事實不合。
⒊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4等行為,依據一般人之認知,均 能使人心生畏怖,原處分書並未就附表編號3、4等行為為 何不能使人心生畏懼進行說明,亦有疏漏。
⒋原處分書未經醫學專家之鑑定,即逕認定被告行為時並無 主觀犯意,與現行實務上之見解相違背,亦有違誤。 以上懇請將本案裁准交付審判。
四、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 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 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 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 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 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 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參照臺 灣高等法院91年4月25日刑庭會議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五、經審閱本案偵查案卷後,本院認為:
㈠告訴人於109年10月16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 出所製作筆錄時確實僅就恐嚇部分提起告訴,及至110年9月 5日在新莊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才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 告訴等情,有以上二份調查筆錄在卷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偵查卷宗頁5、93),聲請人未經查實,僅以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開立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案類」欄登載「妨害名譽」,誤認告訴人於109年10 月16日已就妨害名譽部分提起告訴,顯然無據。 ㈡高雄高等檢察分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以:⒈被告陳映帆患有 極度重度躁鬱症跟憂鬱症,因細故與聲請人發生爭吵,因而 互為攻擊性言語,其於電話中向聲請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言語,主觀上是否有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意思, 已有疑義。⒉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訊息內容,雖口氣 不佳,或有謾罵挑臖之語,但並無任何惡害之通知。⒊如附 表編號3、4所示之文字內容,則係被告在臉書粉絲專頁「帆 帆粉絲團」以帳號名稱「陳映帆」及在社群軟體IG帳號「ka fka_211」的PO文或回覆其他網友的留言,其上非但未指名 道姓,復未直接向被害人通知惡害內容。被告僅是對與被害 人無親屬、同居共財者發抒,亦未請之轉告被害人,衡情至 多僅屬「對外放話」,尚與將惡害「通知」被害人之要件有 間。又在社群軟體之貼文,甚多誇大或比擬之詞,所謂「殺 意重重」依上下文觀之,非無筆誅或封鎖之意,亦難以表面 文字遽認被告即有恐嚇之意等理由,認為聲請人再議之聲請 並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 情事,且查無卷內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 斟酌之情形。
㈢聲請人於偵查中已自承:臉書帳號已遭被告封鎖,並不知道 被告臉書帳號、密碼;我沒有用IG跟被告對話過,被告的IG 發文是別的網友截圖給我看的;我與被告並不是IG好友等語 (雄檢偵4257卷頁46、47),足見聲請人並無法直接觀覽被 告在臉書「帆帆粉絲團」專頁,及在社群軟體IG帳號「kafk a_211」所為如附表編號3、4所載之PO文或留言,至為明確 。是原處分書認被告並未直接向被害人通知惡害內容,其所 為如上之PO文或留言,與將惡害「通知」被害人之要件有間 ,並無違誤。從而,被告所為既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則附表編號3、4所示之PO文或留言,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怖 ,即無予以評價或論述之必要。
㈣原處分書僅是認「被告確有可能因案發當時因精神疾病發作 而為前開行為,純因情緒上不滿而有所抒發,主觀上並無恐
嚇之犯意」,並不是以刑法第19條規定作為駁回再議聲請之 理由。聲請意旨不察,指摘原處分書未經醫學專家之鑑定, 即逕認定被告行為時並無主觀犯意,與現行實務上之見解相 違背,亦有誤會。
㈤聲請意旨援引之案例,與本案之情節並不相同,自難比附援 引,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綜上說明,聲請人仍執前詞指述被告涉犯以上罪嫌,聲請交 付審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 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內容 1 109年10月15日12時7分許至同日20時53分許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撥打至告訴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我要殺妳是因為妳發那篇文啦,你到底懂不懂啦你 妳她媽有夠白目的欸,妳她媽真的有夠白自欸,妳有種過來跟我幹架啦!有種過來帶妳的兔子過來啦! 誰是公主,妳才是公主,妳就不要讓我抓到妳的兔子,我直接把牠摔死啦! 摔死然後殺了妳啦! 我要對妳怎樣?我有一天一定會殺了妳,先殺了妳的兔子再殺了妳,在妳面前殺了妳兔子再殺了妳,絕對做得到。 我要啦,以後妳敢再提到我一次,我跟好講,我衝去妳的宿舍,撬開門把妳兔子殺死。 2 109年10月15日20時53分許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傳簡訊至告訴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耖俗辣不敢啊 敢做不敢當啊 垃圾俗辣 只敢暗地做骯髒事不敢直接跟老娘對峙 我救過多少快自殺的人而妳這垃圾只會讓人想自殺 俗辣接電話啊 真的是讓人瞧不起 3 109年10月間某時許 被告在臉書粉絲專頁「帆帆粉絲團」以帳號名稱「陳映帆」的PO文或回覆其他網友的留言 一聽到輔大兩個字我的殺意又衝上來 肅清,是一個政治術語,即整肅清洗,意指政府或組清除某些被視為身份不正的人或團體。在肅清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到流血事件,也可以是通過非武力來解決的。然而,在歷史上,不少的被肅清者被軟禁、監禁、驅逐、流放、處死甚或記錄抹煞;但也有的僅是開除、降職、免職、罷黜一切職權,有時事後能得到平反。 給我退出 不要廢話 我現在要去殺她 上頭有隻被我封鎖的瘋狗的留言對吧,老娘記住妳的一切了,拎周駡會重捨大二開始訓練的柔道跟擂台上的那種拳擊,從18歲開始的伊士邦健身工廠世界健身房的重訓飛輪Body Combat Fight do TRX。我讓妳一步,妳可以多帶一隻兔子,甚至我的網球拍也給妳,我們用最真實最簡潔的方式做個了斷。我家的間沒鎖,儘管過來,24hr開放。 我一醒來先摔爆打火機 這種仗不用打 直接巨型塑膠屌幹破她的所有骯髒洞尤其是卑鄙無恥骯髒齷齪下流的婊子嘴用狼牙棒塞 我勒幹一般人被踩底線是封鎖 我就一個字殺 幹他媽的狗娘養的垃圾下水道生物 這些我不發個版因為我不想再看到她再來跟我吵 我狂暴狀態真的會腥風血雨 怎麼可能?誰要跟這種垃圾王八賤婊機關槍連珠炮邊緣人社交障礙者住?之前是因為她有病我才會約她出來走走可是從沒想跟她度過超過4小時 一打開這個社團就殺意重重 現在 我已然恢復最高權限 也沒有在睡覺 那天警察在旁邊 我用電話向邱婕涵狂吼怒駡 我相信整層住戶都聽得到的那種 連警察也怕 她大概也怕 但我一樣 殺意重重 在此預告下張封面照 邱婕涵的人頭 4 109年10月間某時許 被告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kafka_211」的PO文或留言 賤女人 當初為什麼要救你 還靠我的人脈救你 死邊緣人蹭我粉絲團多久了 然後你那篇文老娘不乎啦 賤婊說婊子話還需要看啊 直接來跟我對幹啦 明天去臉書信義區辦公室 等我恢復至高權限你們通通逃不掉 尤其某個早就該去死的破麻破錶 明天報案 通通錄音存檔蒐證 你們有錢打官司 我有的是人脈 她真的超破 ......我以後政壇的路可能也會被這個被社會邊緣毫無聲的瘋女人毀於旦夕..... 邱婕涵妳現在給我過來 警察在這裡 輔大的人通通去通知校安中心 ......@垃圾邱婕涵 妳這個他媽狗幹王八然跟她講過好幾次電話 浪費了我阿嬤幾分鐘的珍貴壽命 真他媽令人不齒 邱跟陳要是讓我在路上碰到我絕對抓來練拳 每當我憤怒值爆表 就會有飲料莫名開 沒在開玩笑 感到無奈的同時 心裏想著我是不是AKIRA 每次生氣都是毀滅性的武器 輔大邱性女子給我滾開,我就不想讓妳看 你有這麼多時間為什麼不拿去端正自的品格?還是好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被戰到地心了還在追蹤我的一切關注我的生活? 妳 會怕就好 垃圾 阿嬤打來問說是誰在ㄟ敷逼跟我吵架 我說 丟ㄏ一⁻勒起偷ㄚˋㄟ雜某啦 這一秒我跟阿嬤同時:蕭雜某 笑死 然後阿嬤還戰學歷 又再講了好幾次蕭雜某 幹 我更想聽聽我姑姑會怎麼駡她 我姑姑跟我阿嬤的駡人功力都是苗可麗等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