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23號
KSDM,112,聲,423,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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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錦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泰技能訓練 所執行中)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雄檢欽岷105執聲
他1842字第58799號執行函,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即受刑人李錦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04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合 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以105年度聲字第3185號裁定就 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嗣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0 號裁定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民國 105年7月19日所為105年度執聲他字第1842號不准受刑人請 求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處分(下稱「105執聲他1842 否准處分」);又異議人曾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執 聲他字第1646、2291、2579號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橋頭 地院以異議人應向本院、而非向橋頭地院聲明異議,而為駁 回裁定。
 ㈡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曾經重新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8年,橋頭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發回,由橋頭地院以10 5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回復原訂應執行有期徒刑45年9月 (按異議人對其聲明異議及各法院之裁定內容,容有誤會, 詳如下述)。
 ㈢異議人係對橋頭地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主文中「105執 聲他1842否准處分」為本件聲明異議,因「105執聲他1842 否准處分」認異議人聲請重新定執行刑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惟實務上已有「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 維護重要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得重新定 應執行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就「105執聲 他1842否准處分」之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聲明異議等語。二、查,異議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15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刑,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



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404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執更字第3936號】,又就如附表 二編號1至6 所示6 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93 號 判決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0年確定(執行案號:高雄地檢署102 年度執字第699 號 ),嗣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185號裁定就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異議人具狀向高雄 地檢署聲請就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之罪及附 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認異議人聲請無理由,以105 年7 月19日雄檢欽岷105 執聲他1842字第58779號函(即「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 )否准異議人上開聲請,異議人就「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 分」聲明異議,經橋頭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駁 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因橋頭地院於105年9月1日成立,該 案係移撥由橋頭地院為裁定處理),異議人向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 字第236號撤銷橋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3136號裁定,發回橋 頭地院,經橋頭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撤銷「1 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嗣異議人聲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聲字第2336、2337號向本院 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10年度聲第21號裁定就附表 一及附表二編號2至6部分,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8年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43號撤銷本院1 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並駁回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 執聲字第2336、2337號之聲請,此均有前揭裁定在卷可參, 先予敘明。
三、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 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 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固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但仍須有檢察官實質指 揮執行之決定存在,始符合聲明異議之程序要件,否則其聲 明異議難謂合法。查,本院前曾於112年3月14日及6月28日 分別發函異議人,請異議人特定係就檢察官何執行指揮標的 聲明異議,並具體說明該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聲卷第99 、115至116頁),異議人於112年7月5日以刑事異議具體說 明狀陳明係以「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為聲明異議之標



的(聲卷第121頁),惟「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既經橋 頭地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撤銷確定在案,則「105執聲 他1842否准處分」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本案既無異議人所指 之聲明異議標的存在,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自不符聲 明異議之程序要件,應予駁回。
四、至異議人雖有具狀表示「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 罪曾經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28年,橋頭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發回 ,由橋頭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回復原訂應執 行有期徒刑45年9月」等語,惟橋頭地院以105年度聲更一字 第10號裁定僅是撤銷「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非如異 議人所指該裁定係回復應執行有期徒刑45年9月之情,且此 該裁定係撤銷否准異議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處分(即「10 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係對異議人有利之裁定,是異 議人上開陳述部分,實有誤會。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2 至6之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 聲字第2336、2337號向本院聲請定期應執行刑,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為有利異議人之方式,重新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8年,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撤 銷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並駁回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定應執行之聲請(即109年度執聲字第2336、2337號),異 議人並未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向最高法 院提起再抗告而確定。又倘若異議人對其現有之應執行之有 期徒刑刑期尚有意見,仍應依法先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 重新定應執行刑,如檢察官認異議人聲請有理由,再由檢察 官依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如檢察官認異議人聲請 無理由,而為否准之處分(如「105執聲他1842否准處分」 ),則異議人始得以該否准處分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向本院 聲明異議,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0 年8月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8號 101 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8號 101 年2月23日 2 同上 有期徒刑5月 100 年8月5 日晚間10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100 年8月5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有期徒刑16年 97年至98年1 月4日間某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223號、第1227號 100 年12月8 日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 101 年3月29日 5 同上 有期徒刑16年 97年至98年1 月4日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有期徒刑16年 97年至98年1 月4日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同上 有期徒刑17年 98年1 月10日不久前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1 月3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2 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17日(上午11時38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17日(晚間7 時43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同上 有期徒刑7年6月 98年2 月17日至同年3 月20日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同上 有期徒刑16年 98年3 月13日至同年3 月18日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①附表一編號1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404號)、檢察官指揮書案號為101年執更岷字第3963號





附表二: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國家安全法 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01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3號 101年11月27日 同左 101年12月1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6月 100年3月3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4月 100年5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0年5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8月 100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0年7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附表二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判決)、檢察官指揮書案號為102年執岷字第699號

附表三: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 101年8月17日 同左 同左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01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01年5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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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