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341號
KSDM,112,簡附民,34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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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黃子芸
被 告 呂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48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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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