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39號
KSDM,112,簡上附民,39,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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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徐崇高
被 告 徐懿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
4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
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
事部分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第68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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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