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246號
KSDM,112,簡上附民,24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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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許郁如
被 告 黃孟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訴訟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3號 ),業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判決在案, 有該案判決書1份可憑。茲原告於112年8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 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另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惟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仍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 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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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