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3號
附民原告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康有銘
被 告 吳素菁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
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規定甚明。上述規定所指「第二
審辯論終結」,在解釋上應包括第二審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以程
序裁判終結訴訟程序之情形在內。查上列被告吳素菁被訴詐欺之
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608號),原審法院判決後,被
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11
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然其上訴逾期(檢察官未上訴),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於112年8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原告林進財於112年7月2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係於被告提起上訴後,本院為前開判決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尚非不合法,且案
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