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茅叔佛祖(原名:羅文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492、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茅叔佛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羅茅叔佛祖於警詢 之自白」應予刪除、「被告訂房紀錄」更正為「被告訂車紀 錄」,及補充「道歉簡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茅叔佛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共2罪。又被告先後毀損告訴代理人莊俊霆、謝環如( 下稱莊俊霆等2人)管領之如附件附表「毀損物品」欄所示物 品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 侵害告訴人歐閣精品汽車旅館、摩天海灣旅館有限公司之財 產法益,法益相同,是被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 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個毀損他人物品 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女友吵架,竟不思 循理性方式解決,一時情緒失控,而在入住莊俊霆等2人管 領之旅館(商旅)內,破壞房內如附表「毀損物品」欄所示物 品,使莊俊霆等2人所管領之物品喪失、減損效用,分別受 有損失約新臺幣(下同)41,600元、76,200元,欠缺對他人 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雖曾傳簡訊予告訴代理人謝環如
表示歉意及願意賠償,然未提供有效之聯絡管道,本院迄今 亦未能聯繫被告,被告未能與莊俊霆等2人達成調解而填補 所受損害,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毀損前科,素行非佳等 一切情狀,按時序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 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 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宜待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 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492號
112年度偵字第3885號
被 告 羅茅叔佛祖 (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茅叔佛祖於民國111年9月至同年11月間之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入住如附表所示之旅館房間內,竟於入住期間某時許, 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毀損如附表所示之財物,致令如附表 所示之財物毀壞、破裂或髒汙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
二、案經歐閣精品汽車旅館委由莊俊霆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摩天海灣旅館有限公司委由謝環如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茅叔佛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地, 入住如附表所示之旅館內,並藉機毀損房內如附表所示物品,涉犯本案毀損罪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 俊霆、謝環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⑴被告訂房紀錄、毀損物品損失單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 ⑵現場物品遭毀損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畫面暨檔案光碟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2次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 怡 增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宿或旅館名稱/房間 毀損地點 告訴權人/告訴代理人 毀損物品 本署案號 1 111年9月14日2時31分許至同日14時32分許 歐閣精品汽車旅館/233號房間 高雄市○○區○○○街000號 歐閣精品汽車旅館委任莊俊霆 ①電視螢幕1台②有線觸控面板遙控器1只③無線遙控器1只④水晶吊燈1只⑤床頭裝飾鏡面 112年度偵字第3885號 2 111年11月10日23時許至同年月12日12時許 摩天海灣商旅/21之12號房 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21樓之9號 摩天海灣旅館有限公司委任謝環如 ①電視1只②電視遙控器1只③機上盒1只④冰箱1只⑤桌子1只⑥椅子1只⑦骨董瓶1只⑧杯子6個⑨花瓶飾品⑩牆壁與天花板汙損 112年度偵字第4492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