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660號
KSDM,112,簡,1660,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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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昱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昱安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出電梯口時 ,不慎撞及當時在其後方之黃子芩之右腿」更正為「...進 電梯口時,不慎撞及當時在其前方之黃子芩之右腿」,另補 充被告姚昱安辯解不足採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姚昱安雖陳稱:告訴人黃子芩當時沒說有受傷等語。惟 查,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使用輪椅時擦撞告 訴人右腿,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挫傷」等情,業據證人 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6至7頁、偵卷 第14頁),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4張(見警卷第9至 10頁)在卷可參;佐以告訴人於案發當日14時30分許,旋前 往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就診治療,經診斷受有「右側小腿挫傷 」之傷勢,有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11年11月2日之診斷證明書 (見警卷第8頁)在卷相互以觀,可見告訴人遭上開輪椅擦 撞後相隔約4小時,於發現受傷後隨即前往醫院就診,告訴 人應無以其另外所受之傷勢設詞誣陷被告之虞。是告訴人遭 被告所推輪椅擦撞後,確實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事實, 應堪認定。參以被告推輪椅進出電梯時,本應注意四周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發生本件事故,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 確實有過失。又告訴人所受傷害既係因被告之行為所造成, 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推輪椅進入電梯時,原 應注意四周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 因而肇致本件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之傷 害,徒增身體不適及生活上不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 承客觀行為,態度尚可;復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為「右側小 腿挫傷」,而被告雖有意調解,然因告訴人未到庭,致雙方 迄今未能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未能減輕;兼衡被告於警 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 不予揭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具狀陳明聲請本院傳喚到庭說明等語 ,惟本件犯罪事實已臻明確,業如前述,本院認無再行傳喚 被告進行調查之必要而逕為判決,併此敘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53號
  被   告 姚昱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昱安於民國111年11月2日10時15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高雄市立民生醫院電梯內,推輪椅進入電梯 時,原應注意四周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 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推輪椅出電 梯口時,不慎撞及當時在其後方之黃子芩之右腿,使其受有 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黃子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姚昱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黃子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11年11月2日之診斷證明書1紙、監視 器翻拍光碟及擷取照片等共4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楊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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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