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浩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9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浩昀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貳場次之法治教育。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蘇浩昀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圖樣 ,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使 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至本件查獲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 (專用期限各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故未經商標專用 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 國108年7月間某日起,分別將仿冒商標商品放置在其經營管 理位在高雄市○○區○○街00號1樓「陽光夾男選物販賣機(三民 店)」、高雄市○○區○○路000號「陽光夾男選物販賣機(大 寮店)」之選物販賣機(即俗稱之夾娃娃機)內,供不特定 客人得以投入硬幣把玩以取得仿冒商標之商品。嗣警基於蒐 證之目的,分別於108年7月21日以新臺幣(下同)750元在 三民店夾取購得附表二編號11之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 1件,於108年7月16日以190元在大寮店夾取購得附表二編號 1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含紙盒)1個。警方復於108年12月1 8日16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2址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現金300元,經 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浩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
之Nike產品鑑定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陳報鑑定結 果與相關說明、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 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檢索服務查詢表、現場查獲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 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 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員警夾取購得附表二編號11之仿冒UNDER ARMOUR商 標衣服1件及附表二編號1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含紙盒)1 個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 諸前揭說明,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 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蘇浩 昀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另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 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 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 裁判要旨參照),被告於108年7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18 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上2址選物販賣機內陳列附表二所 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 、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列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 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 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 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 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 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 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已與被害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各公 司達成和解並均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非法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暨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然被告已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頗見悔意, 經本次警偵與科刑判決教訓後,當知警惕,而不再犯,且各 被害人並具狀不再追究被告責任並尊重本院對被告宣告緩刑 ,此有陳報狀5紙在卷可查,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考量被告乃初犯 ,為健全被告之法紀觀念,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賦予被告一 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 應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 ,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因短期自由刑之執行 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宣告沒收 之。
㈡被告於警詢時雖供承其因販售仿冒品而獲有3,000元等語,並 提出300元由員警扣案,有被告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警卷第4、30頁),然本件並未查獲被告其他售出仿冒 商標商品相關事證,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此 部份犯罪所得,聲請意旨就此部份亦不聲請沒收,本院自無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至於員警基於蒐證目的,分別自夾娃娃機取得仿冒仿冒UN DER ARMOUR商標衣服1件及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所支付之價 金750元、190元(見警卷第3頁),雖因員警自始即無買受 真意而不能完成交易,然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取得之不法利得應予澈底剝奪,以根絕 犯罪誘因,則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於客觀事實上所取得之財物 或不法利益,縱依法應返還、賠償權利人,於權利人實際取 回該財物或損害獲得償付前,仍不應允許犯罪行為人保有該 不法利得,而應予沒收(司法院106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 會刑事訴訟類第2號結論可參),是認員警為夾取該2商品而 給付之款項,仍屬被告犯罪所得,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雖未扣案,仍不應由其繼續保有, 爰就此部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提出告訴 1 荷蘭商耐克斯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鑰匙圈 否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各式箱袋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頭戴式耳機 00000000 114年11月30日 鑰匙圈 2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鑰匙圈 否 3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4年2月15日 印刷品、玩具 否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9年10月15日 資料傳輸線 否 5 美商昂得亞摩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年3月31日 耳機 否 00000000 111年3月15日 衣服(聲請意旨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00000000 111年3月15日 00000000 114年1月30日 6 美商史塔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4年10月15日 玻璃杯 否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及紙盒(含員警蒐證購入1件,聲請意旨漏載,予以補充) 15個 2 仿冒NIKE商標包包 22個 3 仿冒NIKE商標耳機 3個 4 仿冒JORDAN商標鑰匙圈 10個 5 仿冒角落生物鑰匙圈(含紙盒) 5個 6 仿冒熊大商標鑰匙圈(含紙盒) 4個 7 仿冒熊大商標傳輸線 1個 8 仿冒My Melody商標傳輸線 2個 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耳機 2個 10 仿冒STARBUCKS商標杯子 2個 11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員警蒐證購入,聲請意旨漏載,予以補充) 1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