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2年度,8號
KSDM,112,易緝,8,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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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652
號、第5655號、第565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337號、第33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即附表一編號15、16、附表二編號44所示部分),各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5至14、17至59、附表二編號5至43、45至117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林家寶與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 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 江思漢、許建良、王珮菱、吳坤霖、陳龍騰(原名:陳昱智 )、吳文皇、林家霖、范揚進(前開李春輝等20人業經本院 以105年度原易字第8號判決)、林達群、耿啟得(前開2人 另行審結)等人自民國99年3月間起,陸續加入由大陸地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沈哥」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下稱「沈哥」詐欺集團)。分工方式由林家寶與林信煌、林 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林達群、王珮菱 、吳坤霖、陳龍騰、吳文皇、林家霖等人,擔任俗稱「簿子 手」之工作,即聽從「經理」指示負責到場收取應徵者之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測試後,依指定方式將人頭帳戶資 料轉交予詐欺集團上層成員;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 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等人對外自稱「經 理」,並負責刊登不實徵人廣告、接聽求職者電話、調度下 屬人員(即收簿之「簿子手」)、及與「沈哥」聯繫等事項 ;耿啟得、范揚進則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遭詐騙之 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再依指定方式轉交予詐欺集團 上層成員。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媒 體刊登不實求才廣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張晏榕等人見報後, 經遭以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騙而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一「交付時間」欄所示,交付如附表一「交付帳戶 」欄所示之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行為人詳見附表一「 行為人」欄)。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帳戶後,再以 如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表二所示之 鄭維逸等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分別陷於錯誤後,而為如附表 二「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號」欄所示之匯 款(行為人詳見附表二「行為人」欄)。嗣經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9 年5月20日分別在桃園市○鎮區○00○○○○○○○○○路○○○路○○○路○○ ○區○○路000號前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逮捕黃國 宇、張保義、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李春輝黃文寶、 潘巨麒、林信煌等人,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審理範圍之認定:
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李春輝、黃 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 、林信煌、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林 家寶、林達群、王珮菱、吳坤霖、陳龍騰、吳文皇、林家霖 、耿啟得、范揚進等23人(下稱李春輝等23人,各人編號及 分工詳如附表一),自民國99年3月間起加入由大陸地區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沈哥』之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及「 各次騙取帳戶、金錢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二所示,惟起訴 範圍不含附表三」等語,復於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記載「被告李春輝等23人自其參與詐騙集團擔任犯罪分工 成員之日起,對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犯正犯」等語,惟被告李春輝等人加入前揭 犯罪集團之時間實有不一,然起訴書附表二就各被害人之犯 罪事實部分,僅部分載有相對應之「經理」或「簿子手」, 而未將前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認列之共同正犯範圍予 以明確記載,故綜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附表一至三所示、及被告林家寶與上開同案被告 李春輝等人之歷次供述及經警查獲犯行之時間等情,認定起 訴書所列被告林家寶及上開同案被告李春輝等人之起訴範圍 分別如下:
㈠被告林家寶部分:




 被告林家寶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中旬應徵司機,進而加 入之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203頁),是堪認被告林家寶 自99年3月10日起即參與詐欺集團運作,迄於99年5月20日「 沈哥」詐欺集團遭警查獲止,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 決附表一編號5至59、附表二編號5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㈡同案被告李春輝等人部分:
 ⑴同案被告李春輝部分:
  同案被告李春輝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份看自由時報打電 話求職,「沈哥」問其是否要做詐騙銀行帳號、提款卡之行 業,其同意就開始加入「沈哥」之詐騙集團等語(警一卷第 25頁),是同案被告李春輝自3月份參與詐欺集團運作即本 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帳戶之99年3月 3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26號判決(下稱A案)確定 而非起訴範圍,故同案被告李春輝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 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2、4至14、16至32、35、38至49、51至5 3、55至59,附表二編號1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⑵同案被告黃文寶部分:
  同案被告黃文寶雖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中旬加入詐欺集 團等語(警一卷第43頁),惟觀之卷證資料可知,同案被告 黃文寶早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告訴人林庭宇交付人頭 帳戶之99年3月4日起,即已參與「沈哥」詐欺集團之犯罪分 工,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A案判 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是同案被告黃文寶於本案經起訴之範 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至6、8至50、52至59、附表二編號1 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⑶同案被告徐煥傑部分:
  同案被告徐煥傑於警詢時供述:99年4月初應徵司機認識「 沈哥」,進而加入「沈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64頁) ,是同案被告徐煥傑自99年4月1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 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 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8至24、26至48 、50、51、53至59、附表二編號44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⑷同案被告張保義部分:
  同案被告張保義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中旬應徵司機認識 「沈哥」,進而加入「沈哥」之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77 頁),是同案被告張保義自99年3月10日起,迄於99年5月20 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 圍,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至34、36 、37、39、40、42至52、54、55、57至59、附表二編號5至1



17所示各次犯行。
⑸同案被告王昊恩部分:
  同案被告王昊恩於警詢時供述:99年1月初開始參與「沈哥 」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88頁),是同案被告王昊恩自本 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帳戶之99年3月 3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臺 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 決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41至46、48至59、附表二編 號1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⑹同案被告藍紘均部分:
  同案被告藍紘均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底開始參與「沈哥 」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05頁),是同案被告藍紘均自9 9年3月21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 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 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27、29、31至41、43至45、47至59 、附表二編號39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⑺同案被告黃國宇部分:
 同案被告黃國宇於警詢時供述:99年5月4日起開始參與「沈 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37頁),是同案被告黃國宇 自99年5月4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 犯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 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5至56、58、59、附表二編號86至11 7所示各次犯行。
⑻同案被告潘巨麒部分:
  同案被告潘巨麒於警詢時供述:99年5月10日起經李春輝之 介紹開始參與「沈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22頁), 是同案被告潘巨麒自99年5月10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遭警 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 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3至59、附表二編 號98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⑼同案被告林信煌部分:
  同案被告林信煌雖於警詢時供述:99年5月14日看自由時報 應徵司機後,5月18日起開始收件等語(警一卷第228-229頁 ),惟觀之卷證資料可知,同案被告林信煌早於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35所示告訴人蘇祐漢交付人頭帳戶之99年5月5日起, 即已參與「沈哥」詐欺集團之犯罪分工,迄於99年5月20日 遭警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A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 ,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7、39、43至 46、48、50、55、56、58、59、附表二編號86至117所示各 次犯行。




⑽同案被告林育德部分:
 同案被告林育德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初看報紙打電話求 職,進而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75頁),是同案被 告林育德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 帳戶之99年3月3日起,迄於99年3月27日20時40分許另案遭 警查獲止,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 4、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各次犯行。
⑾同案被告鄭達遙部分:
 同案被告鄭達遙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初看報紙打電話求 職,進而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82-183頁),是同 案被告鄭達遙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 人頭帳戶之99年3月3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 集團遭警查獲止,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 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⑿同案被告林文旗部分:
  同案被告林文旗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初看報紙打電話求 職,進而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86頁),是同案被 告林文旗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 帳戶之99年3月3日起,迄於99年3月17日另案遭警查獲止, 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2、附表二 編號1至22所示各次犯行。
⒀同案被告江思漢部分:
 同案被告江思漢於警詢時供述:98年12月初開始參與詐欺集 團等語(警一卷第190頁),是同案被告江思漢自本判決附 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帳戶之99年3月3日起 ,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集團遭警查獲止,故於本 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9、附表二編號1至 117所示各次犯行。 
⒁同案被告許建良部分:
 同案被告許建良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初看報紙打電話求 職,進而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198頁),是同案被 告許建良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張晏榕交付人頭 帳戶之99年3月3日起,迄於99年4月6日另案遭警查獲止,故 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 號1至46所示各次犯行。
⒂同案被告林達群部分:
  同案被告林達群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底應徵司機,進而 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215頁),是同案被告林達群 自99年3月21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集團遭警 查獲止,其中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



上易字第1471號(下稱B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於 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34、36至59、附 表二編號39至93、96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⒃同案被告王珮菱部分:
  同案被告王珮菱於警詢時供述:99年4月30日應徵司機,進 而加入之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223頁),是同案被告王 珮菱自99年4月30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集團 遭警查獲止,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4至 59、附表二編號86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⒄同案被告吳坤霖部分:
 同案被告吳坤霖於警詢時供述:99年5月初看報紙應徵工作 ,並於5月初某日交付己有帳戶,之後隔3天連絡上手之後, 加入詐欺集團從事收帳戶工作等語(警一卷第234-235頁) ,再依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7所示告訴人楊孟奇於99年5月6日 交付人頭帳戶時,同案被告吳坤霖業已參與「沈哥」詐欺集 團之運作,是其於99年5月6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 」詐欺集團遭警查獲止,部分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度易字第2544號(下稱C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於 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36至59、附表二編號 89、93至117所示各次犯行。
⒅同案被告陳龍騰部分:
 同案被告陳龍騰於警詢時供述:99年3月20日看報紙打電話 求職,進而加入詐欺集團等語(警一卷第239頁),是同案 被告陳龍騰自99年3月20日起,迄於99年4月5日另案遭警查 獲止,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17、 附表二編號35至44所示各次犯行。
⒆同案被告吳文皇部分:
  同案被告吳文皇雖未於警、偵供述其加入「沈哥」詐欺集團 之時間,惟依本判決附表一編6可知,同案被告吳文皇於告 訴人許義民交付人頭帳戶之99年3月12日即參與詐欺集團分 工,是其自99年3月12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 集團遭警查獲止,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集團遭警 查獲止,又部分犯行經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30號( 下稱D案)判決確定而非起訴範圍,故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 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59、附表二編號6至35、37至117所 示各次犯行。
⒇同案被告林家霖部分:
 同案被告林家霖於偵訊時供述:收取帳戶之時間為自99年4 月至6月等語(偵八卷第33頁),是其於99年4月1日起,迄 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集團遭警查獲止,於本案經起



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至59、附表二編號44至117所 示各次犯行。
同案被告范揚進、耿啟得部分:
  同案被告范揚進於警詢時供述:自99年3月24日開始擔任詐 欺集團之提款車手工作,並與耿啟得共同前往提領等語(警 一卷第163-173頁),同案被告耿啟得則於警詢時供述:自9 9年3月底經由范揚進之介紹擔任提款車手工作,2人會共同 前往提款等語(警一卷第153-162頁),是同案被告范揚進 、耿啟得自99年3月24日起,迄於99年5月20日「沈哥」詐欺 集團遭警查獲止,於本案經起訴之範圍為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14至59、附表二編號39至117所示各次犯行。貳、次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 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 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 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 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 ),乃指起訴書(自訴狀)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包 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而起 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 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之犯罪 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 象。至於訴經提起後,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 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固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269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以撤回起訴;然非依 該規定撤回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僅就公訴檢察 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 顧;又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 「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 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應先究明其論告時 之所述,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原本係屬於 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 而異其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減縮,應僅在促使 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除撤回起訴已生效力, 其訴訟關係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其他各種情形 ,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 ,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從而本件公訴檢察官雖以補充理 由書將附表一、二各次犯行之行為人特定如各編號「行為人 」欄所載,並於之後審理時援引,而公訴檢察官所定之行為 人範圍顯小於起訴書所認列之共同正犯範圍,惟公訴檢察官 就逾越其所特定範圍之被告部分並未依法以書面撤回起訴,



則與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項規定撤回起訴之要件不合,未 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是其上開「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及言詞 表示之意見,應僅係對於起訴之全部事實,促請法院注意有 無應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之情形而已,故不能因檢察官以 補充理由書及在審判期日以言詞表示更正或減縮起訴事實而 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附此敘明。
參、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乙、有罪部分所引用之證 據,其中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 ;惟業據被告林家寶及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原易㈡卷 第100頁),抑或檢察官、被告林家寶等知有上開證據資料 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 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前開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下列丙、無罪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故就下列無罪部分 所援引之證據,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附 此敘明。
乙、有罪部分
一、事實認定:
訊據被告林家寶就附表一編號15、16、附表二編號44所示事 實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證人黃靜君、何美瑜於警詢 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 、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林育德、鄭 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林達群、王珮菱、吳坤霖 、陳龍騰、吳文皇、林家霖、耿啟得、范揚進於警詢、偵訊 時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15、16、附表二編號44「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核與被告林家寶之前揭 任意性自白相符,故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林家寶之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家寶於前揭行為後,刑 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 一義字第10300093721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 修正前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改以「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乃將法定罰金刑上限由1千銀元(即新臺幣3 萬元)提高為50萬元,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規定。  
(二)核被告林家寶就附表一編號15、16、附表二編號44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附表 一編號15及附表二編號44所示部分與同案被告李春輝、「 沈哥」、詐欺集團之其餘成員間,及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 部分,與「沈哥」、詐欺集團之其餘成員間,均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分別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林家寶就所示前揭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被害人亦屬不同,故侵害之法益各異,自應予分論併罰 。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家寶於加入「沈哥」 詐欺集團時均屬青壯年,均非毫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 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加入詐欺集團而擔任「簿子手」工作 ,而分別為上開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造成人際間之 不信任及附表一編號15、16、附表二編號44所示各告訴人、 被害人之經濟損失,所為均顯然不該。又再考量被告林家寶 對於前揭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復衡 以本案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99年間,檢察官於10 5年間提起公訴,迄被告林家寶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點, 訴訟期間非短,惟尚非全然可歸責於被告林家寶;再衡量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集團之犯罪情節及程度、 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失、被告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經 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復 審酌被告林家寶於本案所為犯行時間相近、罪質相同,如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 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 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 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
四、緩刑部分:
又審酌被告林家寶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又 審酌被告林家寶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自前揭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亦可知,其並未再行從事詐欺犯罪,與 現行社會詐欺集團成員一再為輕易獲利而屢屢犯罪乙節顯然 有別,顯見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被告林家寶緩刑2年,以啟自 新。  
四、沒收:
(一)被告林家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2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 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林家寶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每收取1件可拿到1,000元 報酬,其最後到幾千元等語(原易㈡卷第101頁),是被告 林家寶收取附表一編號15、16之帳戶部分,自各可獲得1, 000元,當屬其犯罪所得,是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 於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林家寶就附表一編號5至14、17 至59、附表二編號5至43、45至117所示,亦為涉共同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等判決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無非係以被告林家寶之供述、及同案被告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張保 義、林信煌、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林家寶、林達群、王珮菱、吳坤霖、陳龍騰、吳文皇、林家 霖、耿啟得、范揚進、NUR BETI SUSILOWATI於警詢及偵訊 時之供述、同案被告黃霈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 如附表一編號5至14、17至59、附表二編號5至43、45至117 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匯款單據及通聯紀 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之行動電話13支、筆記本1本、99 年5月20日自由時報報紙2份為據。
四、經查:
(一)按共同正犯因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 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謂。而此意思聯絡範圍,亦適為 「全部責任」之界限,因此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僅 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未可概以共 同正犯論;以現今之具組織性之詐騙團體而言,為求躲避 查緝及順利完成詐騙,成員間多有分工之情形,是該團體 成員對於該團體所有詐騙各該被害人犯行,未必均有所知 悉或認識,自難認對於每一被害人之詐騙情節均有所謂合 同之意思,亦未必就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罪行為 之分擔而有所參與。從而,應限於對詐騙各該被害人有所 知悉或認識,或有犯罪行為之分擔或參與之人,方得論以 共同正犯之刑責。易言之,共同正犯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 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 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劃之範圍,而為其所 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 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50年台上字第



10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被告林家寶與同案被告李春輝等人雖均為「沈哥」詐欺集 團之成員,而縱觀該詐欺集團組織結構鬆散,雖有如「經 理」、「簿子手」 與提款車手等分工,惟並無嚴格的上 下隸屬或平行層級關係,且就附表一被害人、告訴人所交 付帳戶之地點,更遍及基隆、臺北、新北、桃園、高雄等 地,且觀諸被告李春輝等人供述,除擔任「經理」之同案 被告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 、黃國宇、潘巨麒等人,部分可能彼此認識外,其他諸如 擔任「簿子手」之被告林家寶等人、負責提款之同案被告 范揚進,對於「沈哥」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均未有互不相識 ,且無論是「經理」、「簿子手」、提款車手,於本案中 均尚屬被支配、居於集團邊緣之角色,是被告林家寶除知 悉自己經手詐騙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且該提款卡將遭詐欺 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款外,實無從知悉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為何人、甚且他人有何詐欺帳戶、款項或提領之 行為,故尚難遽論被告林家寶自加就「沈哥」詐欺集團後 ,即對於該詐欺集團內所有之犯行均有所認知,而應負刑 事責任,否則不啻於要求被告對其無法控制之事務負無限 制範圍之責任,而自應限於對詐騙各該被害人有所知悉或 認識,且就犯罪行為為分擔或參與者,方得以論以共同正 犯之刑責。從而,本案卷內尚無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可資 證明被告林家寶就附表一編號5至14、17至59、附表二編 號5至43、45至117所示各次犯行,有何實際參與或與實際 參與之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顯見此部分犯行與被 告林家寶無涉。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林家寶如附表一 編號5至14、17至59、附表二編號5至43、45至117所示被訴 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積極證 明,本件公訴意旨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林家寶上開被訴部分有罪之心證,既不能證明其上 開被訴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詐騙部分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補充理由書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 交付帳戶 行為人 起訴書所 認列之共同正犯 證據 備註 1 V03 (附表一編號1) 張晏榕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張晏榕於99年3月2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張晏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西區五權路與南屯路1段路口附近某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3日16時至17時間 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李春輝、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張晏榕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62-264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270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72-273頁) ④自由時執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271頁)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2 V04 (附表一編號2) 王建龍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王建龍於99年3月3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王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西屯區中港路2段(現為臺灣大道2段)金錢豹旁之某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3日16時許 國泰世華銀行干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李春輝、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建龍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42-24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257頁)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3 V06 (附表一編號3) 林庭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林庭宇見報分別於99年3月4日8時許、99年3月9日16時許打電話連繫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方便匯薪水云云,致林庭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路口之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鄭達遙。 99年3月4日10時許 ①林庭宇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達遙 黃文寶 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宇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74-279頁) ②左列②③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左列④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297-302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2張(警一卷第292-293頁) ④遠傳電信99年3月通話明細(警一卷第294-296頁)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99年3月5日10時許 ②林庭宇之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3月5日13時許 ③李信儀之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年3月9日16時許 ④李信儀之第一銀行五福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達遙 李春輝 4 V08 (附表一編號4) 許介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許介盛於99年3月8日8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許介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與義華路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文旗。 99年3月8日16分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文旗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介盛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03-30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307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08頁)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5 V11 (附表一編號6) 鍾國福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鍾國福於99年3月11日13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方便客戶匯款云云,致鍾國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南區五權西路與南屯路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11日16時許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國福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14-317頁) ②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32至334頁)  6 V10 (附表一編號5) 許義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許義民於99年3月10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許義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基隆火車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文皇。 99年3月12日15時30分許 基隆新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文皇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義民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89-393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訴字卷第頁(警一卷第394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06-407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394頁) 7 V14 一-8 楊美惟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楊美惟於99年3月12日13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應徵用云云,致楊美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與大順路路口之萊爾富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鄭達遙。 99年3月12日15時30分許 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達遙 黃文寶 林家寶、 李春輝、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楊美惟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35-337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340-343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339頁) 8 V13 (附表一編號7) 李木青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李木青於99年3月12日10時3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李木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豐原區田心路與圓環東路路口之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12日20時50分許 兆豐銀行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木青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57-361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訴字卷第頁(警一卷第362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警一卷第386頁) ④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87-388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363頁) 9 V26 (附表一編號10) 周裕翔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周裕翔於99年3月15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審核信用云云,致周裕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基隆火車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江思漢。 99年3月15日16時許 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思漢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裕翔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11-414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415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25-426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415頁) 10 V30 (附表一編號11) 張鈞凱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張鈞凱於99年3月15日18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張鈞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市西屯區廣福路與環中路2段路口之全國加油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15日23時許 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鈞凱之警詢證述及偵訊具結證述(警一卷第427-430頁;偵七卷第153頁) ②左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警一卷第432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40至441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434頁) 11 V32 (附表一編號12) 陳炳南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炳南於99年3月15日2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方便客戶匯款云云,致陳炳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臺中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育德。 99年3月17日13時30分許 ①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育德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炳南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43-445頁) ②左列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446頁) ③左列①帳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分戶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508頁) ④左列①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匯款、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509至512頁) ②華南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V37 (附表一編號13) 陳俊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俊吉於99年3月17日19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審核云云,致陳俊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鶯哥火車站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許建良。 99年3月17日19時30分許 九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建良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吉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13-51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517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45至548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一卷第518頁) ⑤遠傳電信受信通聯紀錄報表及通話明細(警二卷第518-526頁) 13 V52 (附表一編號14) 林榮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林榮益於99年3月22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林榮益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東區中華路與林森路路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許建良。 99年3月23日13時30分許 花旗銀行竹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建良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 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榮益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49-552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553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56-557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554頁) ⑤中華電信通話明細報表(警二卷第555頁) 14 V53 (附表一編號15) 鍾紀寬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鍾紀寬於99年3月25日14時2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鍾紀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板橋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陳龍騰。 99年3月25日18時33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龍騰 林家寶、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 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 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鍾紀寬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336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9年9月16日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開戶基料、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355至1359頁) ④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338頁) ⑤遠傳電信通話明細、受信通聯紀錄表(警三卷第1337、1339頁)  15 V58 (附表一編號16) 毛德毅(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毛德毅於99年3月29日8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毛德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輔仁路路口摩斯漢堡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寶。 99年3月30日10時許 鳳山中山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寶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 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 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毛德毅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63-56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567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75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568頁) 有罪部分 16 V59 (附表一編號17) 余智緯(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余智緯於99年3月31日13時4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匯入薪資云云,致余智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輔仁路路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寶。 99年3月31日15時30分許(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4時許,應予更正) 橋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寶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 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 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余智緯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76-580頁;偵十九卷第26-28頁、第35-3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581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83-584頁) ④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十九卷第30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582頁) 有罪部分 17 V24 (附表一編號9) 賴威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賴威至於99年3月中旬某日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公司匯款云云,致賴威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許建良。 99年3月底某日13時30分許 (被害人徐郁雅99年3月31日22時40分匯款) 聯邦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建良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張保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威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85-58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589頁) ③左列帳戶之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警二卷第595頁) ④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589頁) 18 V63 (附表一編號19) 王錦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王錦定於99年4月6日1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王錦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火車站附近之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達群。 99年4月6日14時許 銅鑼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達群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錦定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96-599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00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601頁) 19 V62 (附表一編號18) 巫大明(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巫大明於99年4月6日9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公司匯款云云,致巫大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達群。 99年4月6日17時許 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達群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林達群 ①證人即告訴人巫大明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07-611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12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613頁) 20 V66 (附表一編號20) 蔡偉國(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蔡偉國於99年4月7日1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蔡偉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萬華火車站旁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達群。 99年4月7日11時30分許 華南銀行儲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達群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偉國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18-621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22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43頁) 21 V67 (附表一編號21) 賴奕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賴奕云於99年4月7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賴奕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東區林森路與勝利路附近之中華電信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9日13時30分許 竹北博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奕云之警詢、偵訊、及具結證述(警卷二第644-648頁;偵六卷第6-9頁、第70-72頁;貨九卷第15-16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49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5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99年4月27日竹營字第0991800417號函、99年6月10日竹營字第0991800534號函所附左列帳戶之立帳戶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偵六卷第18-22頁、第62-67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651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六卷第73頁) 22 V69 (附表一編號22) 張家木(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張家木於99年4月7日18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張家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區○○路00號南門醫院旁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9日14時許 林佩璇之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家木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60-663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64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警二卷第665頁) ④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71頁) 23 V73 (附表一編號23) 陳信羽(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信羽於99年4月9日11時07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陳信羽陷於錯誤,而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路口於右列時間,在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9日15時許 玉山銀行長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信羽之警詢及偵訊具結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五卷第73-74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1382頁) ③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384頁) ④遠傳電信通話明細(警三卷第1383頁) 24 V80 (附表一編號24) 趙仁忠(原名:趙人宗)(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趙仁忠於99年4月13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趙仁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路口之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鄭達遙。 99年4月13日11時30分許 高雄新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達遙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仁忠之警詢、偵訊及具結證述(警二卷第672-676頁;警四卷第1-3頁;偵七卷第185頁;偵二十卷第23-24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677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9日高營字第0991803116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詳情表(警四卷第61-63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02-703頁) ⑤求職廣告影本(警四卷第68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四卷第66-67頁) 25 V81 (附表一編號25) 廖國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廖國安於99年4月13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廖國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埔捷運站出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13日14時許後某時 上海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徐煥傑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國安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65-76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769頁) ③左列帳戶之交易紀錄一覽表(警二卷第792-793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770頁) 26 V88 (附表一編號28) 錢建和(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錢建和於99年4月14日16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錢建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14日18時45分許 渣打銀行(原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錢建和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③遠傳電信通話明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7 V82 (附表一編號26) 吳秉儒(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吳秉儒於99年4月13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審核云云,致吳秉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火車站旁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14日21時許 台灣中小企銀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秉儒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04-707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708頁) ③左列帳戶之交易紀錄表(警二卷第76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61至764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709頁) ⑥中華電信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警二卷第710-711頁) 28 V85 (附表一編號27) 林華嶽(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林華嶽於99年4月14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匯入薪資云云,致林華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旁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江思漢。 99年4月16日14時許 中國信託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思漢 藍紘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之林華嶽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94-795頁、第798-8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801-802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16-818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797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96頁) 29 V108 (附表一編號29) 李宗能(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李宗能於99年4月19日13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李宗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路口之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鄭達遙。 99年4月19日13時40分許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達遙 王昊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宗能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19-822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823頁) ③左列帳戶之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警二卷第832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33-834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824頁) 30 V109 (附表一編號30) 沈枝杉(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沈枝杉於99年4月19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沈枝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火車站全家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20日14時許 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藍紘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枝杉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35-83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839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53至854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841頁) ⑤通話明細紀錄(警二卷第840頁)  31 V113 (附表一編號31) 林世璋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於99年4月22日13時許前某時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林森路路口之全虹通訊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22日13時許 新光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世璋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368頁) 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32 V114 (附表一編號32) 何秋火(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何秋火於99年4月27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何秋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竹北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4月27日11時許後某時 東勢中嵙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何秋火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55-85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859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80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860頁) 33 V122 (附表一編號36) 吳坤霖(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吳坤霖於99年5月初某日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吳坤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路口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王珮菱。 99年5月初某日15時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A21所示交付時間應為5月1日至5月3日之某日) ①華南銀行高雄桂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珮菱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坤霖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95頁) ③華南商業銀行總行99年9月16日營清字第00911839號函及所附左列①帳戶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含交易明細)(警三卷第1306至1308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296頁) ②玉山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V123 (附表一編號37) 劉俊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劉俊村於99年5月3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劉俊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一路路口之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王珮菱。 99年5月3日17時許 楠梓後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珮菱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俊村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881-885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886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11-913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887頁) 35 V118 (附表一編號33) 蘇祐漢(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蘇祐漢於99年4月29日9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蘇祐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5日11時30分許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祐漢之警詢、偵訊及具結證述(警二卷第914-916頁;偵二十九卷第11-13頁;偵三十卷第2-3頁反面、第57-5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17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18頁)  36 V127 (附表一編號38) 張鐘文(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張鐘文於99年5月6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張鐘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中壢火車站後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6日14時許 玉山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鐘文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29-933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34頁) 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36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35頁) 37 V128 (附表一編號39) 楊孟奇(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楊孟奇於99年5月6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楊孟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建國路與大順路路口之麥當勞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坤霖。 99年5月6日15時許 左營榮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坤霖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孟奇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38-941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42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946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43頁) 38 V133 (附表一編號40) 古慧婕(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古慧婕於99年5月7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古慧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7日13時許 渣打銀行金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古慧婕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60-963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64頁) ③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65頁) 39 V134 (附表一編號41) 楊志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楊志豪於99年5月7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審核云云,致楊志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7日13時許 合庫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藍紘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志豪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47-951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客戶全部往來帳戶查詢單(警二卷第952頁) ③求職便利通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53頁) 40 V135 (附表一編號42) 黃靖勛(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黃靖勛於99年5月7日13時3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黃靖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板橋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7日14時30分許 ①合庫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王昊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藍紘均、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靖勛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66-969頁) ②左列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70頁) ③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71頁) ④遠傳電信通話明細、中華電信通話明細(警二卷第972-975頁)  99年5月14日14時許 ②臺灣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1 V120 (附表一編號34) 許晏真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許晏真於99年5月5日1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收帳云云,致許晏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新竹火車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8日14時30分許 彰化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晏真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85-988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989頁) ③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00至1003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二卷第989頁) 42 V121 (附表一編號35) 黃志忠(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黃志忠於99年5月初某日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黃志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新興路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初某日13時許 (被害人宣嗣靜匯款時間為99年5月7日21時39分許)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藍紘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黃國宇、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志忠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6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99年6月25日(99)一西壢字129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82號)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268頁) 43 V143 (附表一編號43) 高寶珍(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高寶珍於99年5月9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公司提款云云,致高寶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樓下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5月10日13時30分許 樹林樹新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寶珍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1012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27至1029頁) 44 V146 (附表一編號44) 洪奇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洪奇芳於99年5月10日17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洪奇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路與天津路路口之九如別館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坤霖。 99年5月10日20時許 高雄林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坤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奇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1033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57頁) 45 V148 (附表一編號45) 陳韋豫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韋豫於99年5月11日11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陳韋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火車站後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坤霖。 99年5月11日15時10分許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坤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韋豫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062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資料(警三卷第1064頁) ④聯邦商業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⑤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69頁) ⑥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063頁) 46 V149 (附表一編號46) 林志強(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林志強於99年5月11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林志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板橋分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5月11日15時10分許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藍紘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強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075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99年7月15日一泰山字第00108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⑤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076頁) 47 V156 (附表一編號47) 賴威信(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賴威信於99年5月12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賴威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板橋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2日13時許 新光銀行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王昊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威信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096頁) 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後埔分行99年8月17日新光銀後埔字第0058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第0000-0000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097頁) 48 V157 (附表一編號48) 黃紫童(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黃紫童於99年5月12日13時3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黃紫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板橋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2日14時30分許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林信煌 黃國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紫童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117、1119頁) ③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118頁)  49 V158 (附表一編號49) 蔡志聖(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蔡志聖於99年5月12日13時30分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蔡志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旁之聯邦銀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2日14時5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徐煥傑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志聖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126頁)  50 V166 (附表一編號50) 吳思賢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吳思賢於99年5月14日14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吳思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大順路與中正路路口之全虹通訊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坤霖。 99年5月14日16時許 高雄師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坤霖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吳思賢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167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三卷第1170頁) ④遠傳電信通話明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51 V167 (附表一編號51) 陳文玄(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文玄於99年5月14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陳文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中華路路口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4日16時許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黃文寶 林家寶、李春輝、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文玄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175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99年7月14日(九九)新安字第233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及ATM卡片跨行交易明細查詢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176頁)  52 V168 (附表一編號52) 劉惠華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劉惠華於99年5月17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劉惠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板橋火車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7日14時許 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徐煥傑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劉惠華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198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中和分行99年月15日(99)一中和字第112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存提款往來明細、開戶人基本資料、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中國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199頁) 53 V169 (附表一編號54) 范職鈞(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范職鈞於99年5月18日1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范職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附近之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8日13時許 合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耿啟得、范揚進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職鈞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4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頭份分行99年7月13日合金頭營字第0990000035號函及所附左列帳戶之分戶交易明細表及開戶建檔登錄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左列帳戶之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55至1256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246頁) 54 V170 (附表一編號54) 魏瑞隆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魏瑞隆於99年5月18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魏瑞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火車站斜對面之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18日14時30分許 臺灣中小企銀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李春輝 林家寶、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魏瑞隆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10頁)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栗分行99年7月19日函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無交易)(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15頁) 55 V171 (附表一編號55) 蔡亦卿(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蔡亦卿於99年5月18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測試信用云云,致蔡亦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大順路路口之全虹通訊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吳坤霖。 99年5月18日16時15分許 林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坤霖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亦卿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21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222頁) 56 V172 (附表一編號56) 陳漢棋(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陳漢棋於99年5月19日12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審核云云,致陳漢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竹火車站全虹通訊行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家霖。 99年5月20日12時許 第一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霖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漢棋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30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新竹分行99年8月4日一新竹字第00194號函及所附顧客資料查詢單及活期儲蓄存款明細分類帳(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自動化服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35頁) ⑤自由時報求職廣告影本(警三卷第1230頁) 57 V173 (附表一編號57) 江勝遠(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江勝遠於99年5月19日2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審核云云,致江勝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中壢火車站後站統一超商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20日13時許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黃國宇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潘巨麒、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勝遠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261頁) ③左列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三卷第1262頁)  58 V176 (附表一編號59) 黃巧靜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黃巧靜於99年5月20日10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客戶匯款云云,致黃巧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埔捷運站前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20日15時許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張保義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黃巧靜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363頁) 59 V175 (附表一編號58) 郭耀元 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求職廣告,郭耀元於99年5月20日15時許見報打電話詢問工作內容時,詐欺集團成員再佯稱需提供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審核云云,致郭耀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板橋分行提供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林信煌。 99年5月20日16時許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信煌 徐煥傑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郭耀元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三卷第1329頁)  ③話費明細(警三卷第1330頁) 附表二:款項詐欺部分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之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補充理由書所認定之行為人 起訴書所認列之共犯 證據 備註 1 V01 (附表二編號1) 鄭維逸(告訴) 於99年2月26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鄭維逸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匯款以確認身份及作為保證金云云,致鄭維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申設己有合作金庫北安分行帳戶,並於99年3月3日存入60萬元後,再提供語音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而於右列時間遭轉出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其餘金額則轉匯至非本案帳戶,另鄭維逸有匯款10萬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4日某時(補充理由書誤載為3月1日,應予更正) ①20,217元 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維逸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53-256頁) ②證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安分行存摺(警一卷第25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252頁、第258頁) ④附表一編號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②80,017元 ③20,317元 ④79,017元 2 V05 (附表二編號3) 陳彥璋(告訴) 99年3月4日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要退款云云,致陳彥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3月4日21時13分許 ①29,989元 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彥璋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66-26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警一卷第26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警一卷第265頁、第269頁) ④附表一編號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②99年3月4日21時29分許 ②21,000元 3 V07 (附表二編號4) 廖佳君 99年3月6日1時2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廖佳君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6日1時36分許 5,000元 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廖佳君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48-25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247頁、第251頁) ③附表一編號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4 V09 (附表二編號5) 陳韋志(告訴) 99年3月9日18時3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韋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9日20時許 99,000元 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林文旗 (收簿) 李春輝黃文寶、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志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10-31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12-3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309頁) ④附表一編號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非被告林家寶遭起訴範圍 5 V12 (附表二編號6) 周丞軒 99年3月11日15時3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周丞軒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1日16時16分許 6,800元 附表一編號3④所示帳戶 李春輝(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 ①證人周丞軒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9-29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88頁) ④附表一編號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 V15 (附表二編號7) 洪智鵬(告訴) 99年3月12日20時5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洪志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29,989元、29,912元、4萬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12日21時22分至39分許之間某時 39,989元 附表一編號3③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智鵬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5-1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84 頁) ③附表一編號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 V16 (附表二編號8) 楊哲遠(告訴) 99年3月12日22時1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楊哲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2日22時53分許 10,234元 附表一編號3③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哲遠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1-2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80 頁) ③附表一編號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 V18 (附表二編號10) 楊佳銘(告訴) 99年3月13日21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楊佳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99元、4,111元至非本案帳戶)。 ①99年3月13日23時許 ①92,000元 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佳銘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54-35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353頁) ③附表一編號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3月13日23時03分許 ②5,000元 ③99年3月13日23時06分許 ③1,000元 9 V17 (附表二編號9) 侯敦硯 99年3月13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侯敦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99元、29,999元、94,000元、1,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14日0時32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侯敦硯之警詢、偵訊證述(警卷第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4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34 頁)  ④附表一編號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 V21 (附表二編號13) 林雅琪 99年3月14日11時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MSN向林雅琪佯稱:要委託其代購拍賣網站之商品云云,致林雅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上網至拍賣網站下標並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4日11時44分許 9,000元 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林雅琪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76-378頁) ②彰化銀行台幣活期性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證人帳戶)(警一卷第37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75 頁)  ④附表一編號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 V20 (附表二編號12) 廖亮琾(告訴) 99年3月14日零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廖亮琾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4日11時47分許 3,000元 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亮琾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70-372頁) ②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警一卷第37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369頁)  ④附表一編號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2 V22 (附表二編號14) 楊宗憲 99年3月14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楊宗憲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4日12時29分許 4,000元 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楊宗憲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82-38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8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80頁) ④附表一編號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3 V23 (附表二編號15) 林雍宗(告訴) 99年3月14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分期付款,解除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林雍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8,000元、2,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14日14時44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 林育德(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雍宗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65-36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6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364頁) ④附表一編號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4 V19 (附表二編號11) 陳慶龍 99年3月14日零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陳慶龍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5日(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1時許 7,900元 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陳慶龍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50-3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49頁) ③附表一編號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5 V28 (附表二編號18) 謝旭恒 99年3月15日17時0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購物匯款帳戶錯誤,要退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謝旭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3月15日18時59分許 29,123元 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 吳文皇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謝旭恒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96-39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95頁) ④附表一編號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3月15日19時14分許 13,927元 16 V29 (附表二編號19) 顏慧貞 99年3月15日17時4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並佯稱要退回當初網路購物遭騙款項,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顏慧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5日20時22分許 29,175元 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 吳文皇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顏慧貞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01-40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0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00頁) ④附表一編號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7 V31 (附表二編號20) 張凱捷(告訴) 99年3月15日18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並佯稱要退回當初網路購物遭騙款項,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張凱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5日20時46分許 3,002元 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 吳文皇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凱捷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04-40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0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410頁) ④附表一編號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8 V34 (附表二編號22) 楊茜琦(告訴) 99年3月15日23時1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楊茜琦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5日23時18分許 18,000元 附表一編號9所示局帳戶 江思漢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茜琦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17-41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416頁)  ④附表一編號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9 V27 (附表二編號17) 王國原(告訴) 99年3月15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聊天網站上向王國原佯稱有商品欲出售云云,要求其操作提款機,致王國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5,983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16日0時14分許 25,617元 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 江思漢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國原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21-42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420頁) ④附表一編號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0 V33 (附表二編號21) 陳真理 99年3月15日22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陳真理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6日13時57分許 21,000元 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陳真理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24-32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23頁) ④附表一編號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1 V25 (附表二編號16) 羅浩茹 99年3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羅浩茹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6日14時05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羅浩茹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20-3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19頁) ③附表一編號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2 V35 (附表二編號23) 陳峻青(告訴) 99年3月16日15時33分,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陳峻青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6日15時33分許 17,000元 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林文旗、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峻青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330-331頁) ②證人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警一卷第32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28頁) ④附表一編號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3 V41 (附表二編號28) 余靜如(告訴) 99年3月18日11時05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余靜如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1時05分許 15,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②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余靜如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98-5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50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97頁、第501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4 V38 (附表二編號25) 林峯祺(告訴) 99年3月18日11時34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林峯祺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1時34分許 4,9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峯祺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67-4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65至466頁) ③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5 V40 (附表二編號27) 高芷綾 99年3月18日1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高芷綾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2時14分許 2,78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高芷綾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88-48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5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47頁、第450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6 V49 (附表二編號36) 劉卉榛 99年3月18日(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0日,應予更正)13時44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劉卉榛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0日,應予更正)13時44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②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劉卉榛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504-50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50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503頁、第506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7 V44 (附表二編號31) 高欣瑜(告訴) 99年3月18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高欣瑜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4時12分許 12,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②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欣瑜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93-49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9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92頁、第495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8 V36 (附表二編號24) 余健華 99年3月16日20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余健華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4時17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余健華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54-45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57頁) ③Yahoo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警一卷第45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52至453頁)  ⑤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29 V39 (附表二編號26) 顏彰逸 99年3月18日8時1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顏彰逸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4時38分許 2,1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顏彰逸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76-478頁) ②證人之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影本(警一卷第48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75頁、第479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0 V43 (附表二編號30) 蔡佩蓉 99年3月18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蔡佩蓉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4時40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②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蔡佩蓉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88-489頁) ②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警一卷第4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87頁、第490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1 V42 (附表二編號29) 藍瑰憶(告訴) 99年3月18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藍瑰憶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4時58分許 1,35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藍瑰憶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83-48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8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82頁、第485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2 V45 (附表二編號32) 塗蕙雯 99年3月18日18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塗蕙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19時16分許 21,060元 附表一編號10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塗蕙雯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36-43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35頁) ④附表一編號1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3 V46 (附表二編號33) 呂晏瑜 99年3月18日20時1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呂晏瑜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20時17分許 8,00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呂晏瑜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72-47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7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70至471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4 V47 (附表二編號34) 宋元禎 99年3月18日21時4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宋元禎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18日22時03分許 6,120元 附表一編號11①所示帳戶 林育德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 ①證人宋元禎之警詢證述(警一卷第462-464頁) ②證人之郵局存摺內頁(警一卷第46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一卷第459頁、第461頁) ④附表一編號1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5 V02 (附表二編號2) 江仁平(告訴) 於99年2月底某日,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江仁平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江仁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9,988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20日0時57分許 23,000元 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 許建良(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仁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33-53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3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32頁) ④附表一編號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6 V50 (附表二編號37) 姜文婷 99年3月20日14時44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姜文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10萬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20日15時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 許建良(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 ①證人姜文婷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38-53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4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37頁) ④附表一編號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7 V51 (附表二編號38) 劉真真 99年3月20日15時40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劉真真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0日15時40分許 4,000元 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 許建良(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 ①證人劉真真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28-430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27頁) ④附表一編號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8 V48 (附表二編號35) 陳志忠 99年3月20日10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陳志忠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0日15時55分許 5,740元 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 許建良(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 ①證人陳志忠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42-54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4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41頁) ④附表一編號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39 V54 (附表二編號39) 劉怡欣 99年3月26日13時53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劉怡欣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6日13時53分許 2,000元 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 許建良(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劉怡欣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59-560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網路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6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558頁、第562頁) ④附表一編號1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0 V55 (附表二編號40) 鄧琬蓉(起訴書、補充理由書誤載為鄧婉蓉,應予更正) 99年3月26日18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鄧琬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6日19時51分許 9,462元 附表一編號14所示帳戶 陳龍騰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鄧琬蓉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5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350頁、第1353頁) ④附表一編號1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1 V57 (附表二編號42) 郭金蓮 99年3月26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郭金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6日20時40分許 16,962元 附表一編號14所示帳戶 陳龍騰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郭金蓮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4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345頁、第1348頁) ④附表一編號1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2 V56 (附表二編號41) 范君儀 99年3月26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范君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3月26日21時41分許 24,928元 附表一編號14所示帳戶 陳龍騰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林育德、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范君儀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4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340至1341頁) ④附表一編號1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3 V60 (附表二編號43) 徐郁雅 99年3月31日21時0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徐郁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3月31日22時40分許 99,000元 附表一編號17所示帳戶 許建良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91-59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9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590頁) ④附表一編號1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4 V61 (附表二編號44) 江長志 於99年4月2日22時58分許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江長志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江長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2日22時58分許 29,876元 附表一編號15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林家寶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陳龍騰、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江長志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71-57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7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569至570頁) ④附表一編號1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有罪部分 45 V64 (附表二編號45) 郭芬華 ㈠99年4月6日19時0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郭芬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2人於99年4月6日20時6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提領3萬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29,988元計算)。 99年4月6日19時58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18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郭芬華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03-60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0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02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1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6 V65 (附表二編號46) 胡長茵 99年4月6日21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胡長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6日22時34分許 20,438元 附表一編號19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許建良、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胡長茵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15-61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14頁) ④附表一編號1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7 V68 (附表二編號47) 劉育樺(告訴) 99年4月7日17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劉育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98元、24,082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7日17時50分許後某時 ①30,006元 附表一編號20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育樺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33-635頁) ②證人之臺灣銀行存摺內頁、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內頁(警二卷第636至638頁) ③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32頁) ④附表一編號2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16,453元 48 V71 (附表二編號49) 林群紘 99年4月7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林群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7日21時32分許 13,123元 附表一編號20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群紘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2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27頁) 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23-625頁) ④附表一編號2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49 V70 (附表二編號48) 鄭鈺霖(告訴) 99年4月7日19時0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鄭鈺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7日21時46分許 4,889元 附表一編號20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鈺霖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29-63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28頁) ④附表一編號2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0 V72 (附表二編號50) 李小芳 99年4月7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李小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7日22時05分許 10,588元 附表一編號20所示帳戶 林達群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李小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40-64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4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39頁) ④附表一編號2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1 V74 (附表二編號51) 陳柏希 ㈠99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人員,並佯稱要退回當初網路購物遭騙款項,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柏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①99年4月6日18時53分、54分,在桃園市某處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共29,000元;②同日19時46分、47分、48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同日19時57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1,000元;99年4月10日0時19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9,000元,共10萬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129,000元計算)。 ①99年4月9日18時44分許 ①29,123元 附表一編號22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柏希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67-668頁) ②證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警二卷第67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666頁、第669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4月9日19時40分 ②10萬元 52 V75 (附表二編號52) 朱蘭慧 ㈠99年4月9日18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朱蘭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9日19時19分、20分許,在桃園市某處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29,988元計算)。 99年4月9日19時08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21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朱蘭慧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53-65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52頁;偵六卷第23頁、第27-28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3 V76 (附表二編號53) 宋美惠(告訴) ㈠99年4月9日21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02分許,應予更正),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宋美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9日22時5分、6分、7分許、99年4月10日0時16分許,在桃園市某處分別提領2萬元、5,000元、3,000元、2,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29,988元計算)。 99年4月9日22時02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21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美惠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57-65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六卷第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56頁;偵六卷第24頁、第29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4 V77 (附表二編號54) 洪子峰 99年4月1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洪子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0日某時許 6,965元 附表一編號23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洪子峰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③附表一編號2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5 V78 (附表二編號55) 翁梓銜(告訴) 99年4月10日14時3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翁梓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35,000元、1,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10日15時13分許 29,999元 附表一編號23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翁梓銜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1393頁、第1396頁) ④附表一編號2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6 V84 (附表二編號58) 李清安 於99年4月12日某日(起訴書誤載為4月14日,應予更正),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李清安佯稱:可見面吃飯,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李清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4日14時30分許 6,098元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李清安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98-699頁;警四卷第18-2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37-3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97頁;第700-701頁;警四卷第33頁) ④附表一編號2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9年4月14日19時48分許(補充理由書誤載為15時許,應予更正) 14,982元 57 V83 (附表二編號57) 李珮君 99年4月14日18時前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李珮君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4日19時06分許 8,000元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李珮君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88-689頁) ②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警二卷第6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687頁、第690頁) ④附表一編號2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8 V89 (附表二編號61) 簡大偉(告訴) 99年4月14日16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簡大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4日19時08分許 24,982元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簡大偉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93-69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9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692頁、第696頁;警四卷第46頁) ④附表一編號2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59 V91 (附表二編號63) 林信廷 99年4月14日2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林信廷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4日21時03分許 6,000元 附表一編號24所示帳戶 鄭達遙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信廷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681-68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86頁) ③露天拍賣網網頁列印資料(警四卷第56-5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678頁、第685頁;警四卷第49頁、第53頁) ⑤附表一編號2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0 V94 (附表二編號66) 戴良華(告訴) ㈠99年4月15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戴良華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2時49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含前揭編號61所示王可睿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5,6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2時12分許 5,6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戴良華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35-7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34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1 V92 (附表二編號64) 王可睿(告訴) ㈠99年4月15日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王可睿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2時49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含前揭編號60所示戴良華之匯款)、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5,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19,400元【即25,000-5,600】計算)。 99年4月15日12時24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可睿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24-72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23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2 V87 (附表二編號60) 施心展(告訴) ㈠99年4月14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施心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3時52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3,000元(含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5,09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3時32分許 5,09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施心展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13-7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12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3 V90 (附表二編號62) 楊佳純 ㈠99年4月14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楊佳純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4時19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萬元(含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5,9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3時55分許 5,9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楊佳純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38-73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4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37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4 V97 (附表二編號69) 陳守琦 ㈠99年4月15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陳守琦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至非本案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5時16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含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4,88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4時37分許 4,88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守琦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16-718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15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5 V95 (附表二編號67) 蘇晶瑩(告訴) ㈠99年4月15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蘇晶瑩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6時45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6,000元(含編號66林雪燕及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4,66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5時20分許 4,66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晶瑩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42-743頁) ②轉帳服務明細表(警二卷第74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41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6 V86 (附表二編號59) 林雪燕 ㈠99年4月14日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林雪燕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6時45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6,000元(含編號66林雪燕及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6,0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6時13分許 6,0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雪燕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55-757頁) ②證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758-75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54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7 V98 (附表二編號70) 張雅舜 ㈠99年4月15日16時30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張雅舜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7時46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6,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6,0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7時05分許 6,0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張雅舜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21-7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20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68 V101 (附表二編號73) 陳瓏欣(告訴) ㈠99年4月15日18時3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瓏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市某處、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17,500元(含編號68陳瓏欣、編號69李旻芳、編號71許惠弦、編號74蔡宇佩等被害人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32,2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9時27分許 29,900元 附表一編號25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瓏欣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89-79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9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88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9年4月15日19時32分許 3,200元 69 V100 (附表二編號72) 李旻芳 ㈠99年4月15日17時0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李旻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市某處、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17,500元(含編號68陳瓏欣、編號69李旻芳、編號71許惠弦、編號74蔡宇佩等被害人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13,3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9時29分許 13,300元 附表一編號25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李旻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72-77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7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71頁、第775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0 V93 (附表二編號65) 林燕萍 ㈠99年4月15日1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林燕萍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17時43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萬元(含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4,89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9時37分許 4,89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燕萍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29-731頁) ②證人之大眾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警二卷第73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28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1 V104 (附表二編號76) 許惠弦 ㈠99年4月15日19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許惠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市某處、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17,500元(含編號68陳瓏欣、編號69李旻芳、編號71許惠弦、編號74蔡宇佩等被害人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17,1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9時50分許 17,123元 附表一編號25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許惠弦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79-7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78頁、第782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2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2 V96 (附表二編號68) 洪光祥(告訴) ㈠99年4月15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洪光祥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6日0時7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含前揭編號75所示被害人吳宥倫及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4,2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19時57分許 4,2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光祥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50-752頁)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轉出明細表(警二卷第7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49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3 V102 (附表二編號74) 林詠欽 ㈠99年4月15日18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林詠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20時33分、36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2萬元、17,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57,0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20時26分許 58,000元 附表一編號26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詠欽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0000-0000頁、第1324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4 V103 (附表二編號75) 蔡宇佩 ㈠99年4月15日19時2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蔡宇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市某處、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17,500元(含編號68陳瓏欣、編號69李旻芳、編號71許惠弦、編號74蔡宇佩等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款金額已大於范揚進提款金額,故本罪不予計算提領犯罪所得)。 99年4月15日20時28分許 7,092元 附表一編號25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蔡宇佩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84-78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8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783頁、第786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5 V99 (附表二編號71) 吳侑倫(告訴) ㈠99年4月15日17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吳侑倫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16日0時7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萬元(含前揭編號72所示被害人洪光祥及其他未報案被害人之匯款,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5,900元計算)。 99年4月15日22時44分許 5,900元 附表一編號27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侑倫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746-747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74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45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6 V107 (附表二編號79) 許傳鍵 99年4月17日19時4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許傳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17,017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17日19時41分許後某時 21,251元 附表一編號28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江思漢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許傳鍵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09-810頁) ②證人之存摺內頁影本(警二卷第81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08頁) ④附表一編號2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7 V106 (附表二編號78) 劉建宏(告訴) 於99年4月17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劉建宏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云云,致劉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7日21時52分許 3,988元 附表一編號28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江思漢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建宏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04-80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0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03頁) ④附表一編號2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8 V105 (附表二編號77) 施百騏(告訴) 99年4月16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施百騏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17日22時34分許 21,000元 附表一編號28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江思漢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施百騏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13-8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12頁) ③附表一編號2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79 V79 (附表二編號56) 方韻琳 ㈠99年4月10日2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拍賣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方韻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79,000元、21,000元、22,123元至非本案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20日1時18分許後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9,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99,000元計算)。 ①99年4月20日1時16分許 ①97,000元 附表一編號29所示帳戶 王昊恩 (經理)鄭達遙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方韻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26-82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0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25頁、第827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2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4月20日1時18分許 ②2,000元 80 V110 (附表二編號80) 薛建州 ㈠99年4月20日17時5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要退還當初購物遭騙款項,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薛建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123元至非本案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21日1時11分、12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1萬元、6,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16,000元計算)。 99年4月21日0時53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30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薛建州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50-8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49頁、第852頁) ③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④附表一編號3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9年4月21日0時59分許 6,636元 81 V111 (附表二編號81) 郭書伃(告訴) ㈠99年4月21日18時3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郭書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0,123元至非本案帳戶)。 ㈡嗣范揚進、耿啟得持右列帳戶之提款卡於99年4月22日19時34分許,在桃園市某處提領2,000元(范揚進之提領所得以2,000元計算)。 99年4月21日19時34分許 4,010元 附表一編號30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林家霖 (收簿) 范揚進、 耿啟得 (提款)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書伃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43-84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依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842頁、第846頁、第848頁)  ④范揚進、耿啟得提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三卷第0000-0000頁;偵十九卷第52-60頁、第65-67頁) ⑤附表一編號3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2 V112 (附表二編號82) 邱廷蓁 99年4月21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邱廷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0,1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22日17時29分許 29,900元 附表一編號31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邱廷蓁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警三卷第1369至1370頁) ③附表一編號3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3 V115 (附表二編號83) 方文揚 99年4月28日18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方文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3,900元、19,099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28日19時10分許 29,800元 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方文揚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74-876頁) ②證人帳戶之郵政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警二卷第8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73頁) ④附表一編號3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4 V116 (附表二編號84) 劉亦庭 99年4月28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劉亦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4月28日20時40分許 8,123元 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劉亦庭即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63-86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61-862頁) ④附表一編號3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5 V117 (附表二編號85) 趙淑津(告訴) 99年4月28日20時3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趙淑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3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4月28日21時21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32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鄭達遙、江思漢、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淑津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67-86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87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866頁、第871頁) ④附表一編號3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6 V124 (附表二編號87) 施雅筑 99年5月5日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施雅筑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5日11時許後某時 8,100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施雅筑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07-9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06頁、第909-910頁) ③附表一編號3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7 V125 (附表二編號88) 邱豐池 99年5月5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邱豐池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5日13時25分許 7,600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邱豐池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95-89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94頁、第897頁) ③附表一編號3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8 V119 (附表二編號86) 林緯全 99年5月初某日,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林緯全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5日20時49分許 29,876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林緯全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00-90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0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警二卷第899頁、第903-904頁) ④附表一編號3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89 V126 (附表二編號89) 陳廷愷 於99年5月6日零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陳廷愷佯稱:可見面,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陳廷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6日1時47分許 9,085元 附表一編號34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廷愷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891-89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888-890頁) ④附表一編號3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0 V129 (附表二編號90) 施嘉峰 於99年5月6日2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施嘉峰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施嘉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6日23時04分許 27,927元 附表一編號33①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301頁) ②附表一編號3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1 V132 (附表二編號93) 趙世倫 99年5月7日零時2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金額不足云云,致趙世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7日1時03分許 6,789元 附表一編號33①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趙世倫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0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302頁) ④附表一編號3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2 V130 (附表二編號91) 簡國安 於99年5月7日18時23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簡國安佯稱:可見面援交,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簡國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7日18時23分許 4,900元 附表一編號33①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王珮菱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簡國安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0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297頁) ④附表一編號3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3 V138 (附表二編號96) 宣嗣靜 99年5月7日18時5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宣嗣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98,000元、2,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①99年5月7日21時39分許 ①52,000元 附表一編號42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宣嗣靜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7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269頁) ④附表一編號4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7日21時41分許 ②1,000元 94 V136 (附表二編號94) 陳義隆 99年5月7日14時4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義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8日15時23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35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義隆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20-9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19頁、第923頁) ③附表一編號3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5 V139 (附表二編號97) 張瑋娟 99年5月8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張瑋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8日17時15分許 5,998元 附表一編號35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張瑋娟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25-926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924頁、第927頁) ④附表一編號3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6 V141 (附表二編號99) 楊錫琮(告訴) 99年5月8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楊錫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10萬元至非本案帳戶)。 ①99年5月9日0時40分許 ①66,000元 附表一編號41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錫琮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97-999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0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95-996頁) ④附表一編號4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9日0時42分許 ②1,000元 97 V144 (附表二編號101) 陳柏俊 於99年5月9日12時30分,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陳柏俊佯稱:可見面,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陳柏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5,000元、1萬元、4萬元、35,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9日13時50分許 29,982元 附表一編號39所示帳戶 藍紘均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柏俊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55-95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5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54頁) ④附表一編號3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8 V140 (附表二編號98) 趙愛倫 99年5月8日14時3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趙愛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7萬元、29,900元、29,900元、7萬元、29,9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10日1時16分許 70,000元 附表一編號41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 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趙愛倫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91-993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99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90頁) ④附表一編號4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9 V145 (附表二編號102) 陳桂香 99年5月1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員警,並佯稱個資遭盜用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存入法院監督云云,致陳桂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0日16時30分許 10萬元 附表一編號37所示帳戶 李春輝 (經理)吳坤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二卷第944-945頁) ②附表一編號3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0 V147 (附表二編號103) 李婉君 99年5月11日1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否則帳戶會遭凍結云云,致李婉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1日14時03分許 95,000元 附表一編號40①所示帳戶 王昊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李婉君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77-978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警二卷第97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976頁) ④附表一編號4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1 V151 (附表二編號105) 吳思達 於99年5月11日16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吳思達佯稱:可見面,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吳思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1日16時28分許 29,000元 附表一編號40②所示帳戶 王昊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吳思達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981-9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80頁、第984頁) ③附表一編號4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2 V155 (附表二編號109) 徐慧萍 99年5月11日17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徐慧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98,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11日18時10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44所示帳戶 吳坤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徐慧萍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4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二卷第1036頁;警三卷第1041頁) ④附表一編號4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3 V153 (附表二編號107) 陳如意 99年5月11日17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如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1日18時14分許 15,022元 附表一編號44所示帳戶 吳坤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如意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5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052頁) ④附表一編號4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99年5月11日18時25分許 8,431元 104 V131 (附表二編號92) 沈柏廷(告訴) 99年5月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郵局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資料設定錯誤,帳戶會遭扣款云云,致沈柏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1日19時26分許 6,996元 附表一編號44所示帳戶 吳坤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柏廷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5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附表一編號44「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5 V154 (附表二編號108) 陳詩芸 99年5月11日17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詩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5月11日19時55分許 ①29,988元 附表一編號43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詩芸之警詢證述(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0000-000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020頁) ④附表一編號4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11日19時57分許 ②18,123元 106 V152 (附表二編號106) 陳源旻 99年5月11日16時2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源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1日20時04分許 6,098元 附表一編號43所示帳戶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陳源旻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101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015頁) ④附表一編號4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7 V150 (附表二編號104) 嚴仕晨 於99年5月11日14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聊天室向嚴仕晨佯稱:可見面,但需先至提款機操作匯款以確認身份云云,致嚴仕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遭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5月11日20時48分許 ①20,000元 附表一編號46帳戶 藍紘鈞 (經理)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嚴仕晨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08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1077頁、第1081頁、第1083頁) ④附表一編號4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12日15時19分許 ②4,000元 108 V161 (附表二編號112) 魏欐驊(告訴) 99年5月13日19時3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魏欐驊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3日19時35分許後某時 12,900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魏欐驊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③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09 V137 (附表二編號95) 周彣鴻(告訴) 99年5月7日16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要退回當初購物款項,但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周彣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3,5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13日20時08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彣鴻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15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146頁、第1149頁) ④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0 V164 (附表二編號115) 郭瀞慧 99年5月13日20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郭瀞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3日21時22分許(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0時30分許,應予更正)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47所示帳戶 王昊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郭瀞慧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賴威信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1098頁、第1101頁) ③附表一編號4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1 V163 (附表二編號114) 魏碧瑄(告訴) 99年5月13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魏碧瑄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3日21時32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魏碧瑄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15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151頁、第1154頁) ④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2 V165 (附表二編號116) 趙文雅 99年5月13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人員,並佯稱當初購物付款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趙文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6萬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13日22時01分許(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3時許,應予更正)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47所示帳戶 王昊恩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趙文雅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1102頁) ③附表一編號4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3 V142 (附表二編號100) 張旭晟(告訴) 99年5月13日2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張旭晟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12,000元至非本案帳戶)。 99年5月13日22時04分許 7,000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旭晟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表(警三卷第113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荊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1132頁、第0000-0000頁) ④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4 V162 (附表二編號113) 李嘉玲(告訴) 99年5月13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李嘉玲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99年5月13日22時13分許 6,300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嘉玲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14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1139頁、第0000-0000頁) ④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115 V160 (附表二編號111) 賴威君 99年5月13日8時2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商品之假訊息,賴威君上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並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5月13日22時37分許 ①5,000元 附表一編號49所示帳戶 徐煥傑 (經理)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賴威君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證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幣活存明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港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④附表一編號4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14日0時48分許 ②9,000元 116 V159 (附表二編號110) 魏禎娟 99年5月12日18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拍賣網站及銀行人員,並佯稱要退回當初購物款項,但需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魏禎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另有匯款29,989元、30萬元、481,279元至非本案帳戶)。 ①99年5月14日16時47分許 ①30,000元 附表一編號51所示帳戶 黃文寶 (經理) 林信煌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魏禎娟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18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1177頁) ④附表一編號51「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14日16時49分 ②12,999元 117 V174 (附表二編號117) 馮俊融 99年5月20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馮俊融,並佯稱可介紹認識女友,但需操作提款機驗證身分云云,致馮俊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99年5月20日14時33分許 ①29,988元 附表一編號53所示帳戶 張保義 (經理) 林信煌 (收簿) 林家霖 (收簿) 林家寶、李春輝黃文寶、徐煥傑、張保義、王昊恩、藍紘均、黃國宇、潘巨麒、林信煌、鄭達遙、江思漢、王珮菱、吳坤霖、吳文皇、林達群、林家霖、范揚進、耿啟得 ①證人馮俊融即之警詢證述(警三卷第0000-000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2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三卷第1236頁、第1248頁) ④附表一編號53、5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②99年5月20日15時53分許 ②20,000元 附表一編號56所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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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