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479號
KSDM,112,審訴,479,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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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清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66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
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清隆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洪清隆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 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間某日,在高雄市五甲普樂電子 遊藝場,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綽號「樂咖」之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總純質淨重 逾10公克之海洛因13包而持有之。嗣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及槍砲等案件,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1年5 月18日下午5時50分許,至洪清隆高雄市○○區○○○○○街000號 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至2所示海洛因13包、 附表編號3所示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始悉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洪清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證據資料,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 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鑑定書、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97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物,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附表所 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㈡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查緝毒品之禁 令,竟率爾購買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逾10公克,助長毒 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涉個 人隱私,詳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業如上述,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附表編號1至2所示海洛因之包 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3)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51公克(驗餘淨重1.2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6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73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送驗粉塊狀檢品12包(原編號1至12)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8.76公克(驗餘淨重18.68公克),純度86.54%,純質淨重16.2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26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73頁)。 3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驗前毛重0.539公克,檢驗後毛重0.41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97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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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