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CKLEY CARL RUSSELL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UCKLEY CARL RUSSELL(原名:BUCKLEY STEVEN PAUL),因與告訴人WAJDA BRIAN LOUIS有感情糾紛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先於民 國103年11月29日10時20分許、同日10時50分許,以電話向 告訴人要求並恫嚇稱:離開被告之男友,否則糾眾傷害告訴 人,並要向告訴人任職之補習班公布告訴人性向等語,復於 同年12月1日9時40分許,向告訴人恫嚇稱:若交付新臺幣( 下同)2萬元,一切就會沒事,2萬元就當作教訓等語,告訴 人聽聞後深怕影響工作而心生畏懼,遂依指示於同年12月1 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補習班前,交付2萬 元現金予被告而既遂。嗣被告主動於同年月5日20時許,返 還2萬元現金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 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 有明文。又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 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法院固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但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 ,被告即已死亡之情形,因訴訟主體於訴訟繫屬前業已失其 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應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嗣於112年7月5日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起訴 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4日雄檢信為112偵緝1301 字第1129052989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分案日期戳章在卷可 憑。惟被告於案件繫屬於本院前之同年6月30日即已死亡, 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相字第670號影卷可查,揆 諸前開說明,本案檢察官起訴即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