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98號
KSDM,112,單聲沒,98,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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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培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培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4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昂德亞摩公司、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日商連股份 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 之鑑定意見書2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3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 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 產品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4178號卷第39至40頁、第 47至48頁、第55頁、第73頁、第77頁、第89頁、第93頁、第 10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 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新臺幣920元,係被告因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111年度偵字第4178號卷第13至1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 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111年度偵字 第4178號卷第25至38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 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 可以主張之權利)。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扣押物品,均屬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ERME商標圖樣之手套 8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子 6件 3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墊子 2件 4 仿冒美商昂德亞摩公司UA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5 仿冒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ERME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2件(員警蒐證購得) 7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 18包(含員警蒐證購得10包) 8 現金(新臺幣) 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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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