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06號
KSDM,112,單聲沒,106,202308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仲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仲揚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88、131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 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之物品,有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2份、國際影 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5至42頁、第6 9至7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388號卷第3 5至42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 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 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1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SWITCH商標圖樣之收納包 1件(趙珝彤購證) 2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SWITCH商標圖樣之遊戲卡匣 81件 3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SWITCH商標圖樣之保護殼 59件 4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SWITCH商標圖樣之收納包 197件(含員警購證1件) 5 仿冒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Pokemon商標圖樣之搖桿套 250件 6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搖桿套 157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