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23號
KSDM,112,單禁沒,323,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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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順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順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 因其業於民國112年3月3日死亡,故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號、第 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地檢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 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 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2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157頁) 111年安保字第888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卷第151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80公克。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鑑驗結果:白色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260公克。 四 殘渣袋 1個 鑑驗結果:透明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199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卷第183頁) 111年安保字第53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卷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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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