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森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貳肆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參點陸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森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判決確定 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17日19時許,持拘票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拘提被告,當場扣得白色粉末3包、白色結晶 2包,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各如主文所示,有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34號、110年9月 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執聲卷第31至3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又 檢察官將上開扣案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移送被告 所涉販賣毒品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1號 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3包、甲 基安非他命2包與該案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 決內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 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是以,上述扣案之海洛因3包、
甲基安非他命2包既均係違禁物,且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 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