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18號
KSDM,112,單禁沒,318,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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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宸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參點壹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宸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9、800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 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527公克及0.67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1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1114號、110年12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991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658號卷第75頁;1 10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69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 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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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