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04號
KSDM,112,交簡附民,104,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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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李家綺起訴狀誤載為李「嘉」綺,應予更正)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法扶)
被 告 侯政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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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