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999號
KSDM,112,交簡,1999,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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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康雄




選任辯護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334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康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 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33頁);高雄市政府交 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見本院審交易卷 第54頁);被告楊康雄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交易 卷第93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二)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其於本案111年5月4日行為時為滿80歲之人, 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姓名,處理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主動坦承為 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附卷可考,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事由依法遞減之。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騎乘機車上路,因 一時疏失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致本件交通事故 ,致告訴人受有傷害,造成他人身體及精神之痛苦,所為 實屬不該(告訴人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裁定移



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 之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 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3480號
  被   告 楊康雄 男 8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康雄於民國111年5月4日9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輕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二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至二苓路與漢民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黎瑜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明芳街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黎 瑜婷受有右手腕及雙膝挫傷、胸部及下腹鈍傷等傷害。二、案經黎瑜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康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機車發生車禍,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黎瑜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照片15張、監視器錄影像翻拍照片5張。 證明本件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車損狀況等事實。 4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因車禍受有犯罪事實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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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