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福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王文福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福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 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