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上 訴 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劉喜律師 吳恆輝律師被上訴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吳致頤律師 張志明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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