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展瑋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被上訴人 蔡秀玲 蔡安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被上訴人 蔡豐駿 蔡鎮鴻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素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蔡蕭麗玉 蔡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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