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23號
KSHV,112,重上,23,2023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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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鄒佳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3
9,68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
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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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