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94號
KSHV,112,聲,94,202308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恬妤(原名郭紫琳

相 對 人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22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2年5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 用委任狀可佐,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 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 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1/1頁


參考資料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