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2年度,14號
KSHV,112,勞上,14,202308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趙珮汝即高雄市私立任而波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上訴人 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