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趙珮汝即高雄市私立任而波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上訴人 蔡靜怡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