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江支勇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貴芳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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