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國易字,112年度,1號
KSHV,112,上國易,1,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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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江支勇
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貴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參 加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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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