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1年度,6號
KSHV,111,重上更一,6,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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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莊佳峰

莊佳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 訴 人 張青立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上訴人 陳世芳(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承揮(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善美(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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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