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莊佳峰 莊佳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上 訴 人 張青立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被 上訴人 陳世芳(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承揮(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 陳善美(兼久保田由紀子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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