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10號
KSHV,111,重上,110,20230822,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李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常明李馥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50,406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26,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