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110號
KSHV,111,重上,110,2023082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李常明
李馥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將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
記予被繼承人李識晚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939,9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9,10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
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