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張麗俐(即李定宇之承受訴訟人)
李惠君(即李定宇之承受訴訟人)
李世豪(即李定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秋霞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38萬3,33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1,541元,未據繳
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