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馬浚哲
被 告 郭厚璋
上列原告因被告強制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謂 「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 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 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等罪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 2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予駁回,惟經原告於民國112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爰依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