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27號
KSHM,112,聲保,327,202308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劍文




上列受刑人因漁業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劍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劍文前犯違反漁業法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