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和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