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霖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全
曾○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碧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賴宏源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