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4號
抗 告 人 周金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鍾慶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或賠償等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3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求發現真象,請准給予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錄音 錄影光碟,原裁定駁回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 之一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 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 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雖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其於民國(下同) 112年4月21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者,為系爭事件111 年10月12日之勞動調解程序法庭錄音內容,自該調解開庭日 已逾6個月,況勞動調解程序非屬法院內開庭之程序,已如 上述,抗告人聲請交付上開勞動調解期日所進行程序之錄音 、錄影光碟,難謂有據。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 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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