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黃宜宥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
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92,76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再審原告
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