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66號
TNHV,111,重上,66,20230809,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律師
被上訴人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被上訴人 李慕華
黃美
000000000000李陽文
李陽照
000000000000李陽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 6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 臺幣129萬3,912元,業經本院於112年7月21日書面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 25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5頁),然 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 本院卷三第79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被上訴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1/1頁


參考資料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