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葉羅金花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柯漢威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葉坤淋
侯葉素娥
葉天財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月美
視同上訴人 葉天成
被上訴人 葉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陳俊達
翁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
8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兩造就被繼承人葉文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 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 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 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 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提起上訴從形式上觀之,係有利於其他 同造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是縱由被告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 之其他被告。查本件原審判決後,被告部分僅由被告葉羅金 花提起上訴(下稱葉羅金花),惟依上開說明,其效力及於 同造之其他被告葉坤淋、侯葉素娥、葉天財、葉天成,爰併 列其等為視同上訴人。
二、又參以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見原審卷
第25頁)所示,被繼承人葉文彬(下稱葉文彬)遺產除附表 一所示之3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稱00地號土地、00 之0地號土地、000之0地號土地)外,尚有新港鄉農會存款 新臺幣(下同)315,882元、現金1,800,000元(贈與財產) 及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其中 存款及現金部分業經兩造於原審調解成立,建物則已滅失( 見原審卷第153頁、第227頁、第229頁、第97頁、第260頁、 第231頁至第240頁),兩造均同意不列入本件分割遺產範圍 (見本院卷第260頁),葉羅金花就其對葉文彬之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同意不在本件主張(見本院卷第192頁) ;準此,本院僅就葉文彬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 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葉素蘭(下稱葉素蘭)主張:葉文彬於民國109年5 月23日死亡,遺有系爭土地之遺產,兩造均為葉文彬之法定 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葉文彬未以遺 囑禁止繼承人分割系爭土地,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的協議, 且無法就系爭土地的分割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 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原審判決就葉文彬之遺產應按原判決附 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而為分割,並依原判決附表三所示為金 錢找補,並無不當。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葉羅金花則以:就葉文彬生前所留之遺產及兩造應繼 分比例均無意見,但對遺產分割方法有意見,原審僅考量發 揮系爭土地經濟效益,依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定報告,判由 葉坤淋、葉天財、葉天成3人(下稱葉坤淋等3人)以金錢補 償葉羅金花、侯葉素娥、葉素蘭等人,未審酌葉坤淋等3人 並無能力支付且亦無意願以金錢補償為分割方法,未考量多 數上訴人意願,應以原物分割為最佳之分割方法,且土地是 否有細分而難以利用之情形,應可經由兩造私下自行買賣找 補即可避免土地細分之情形,尚無因細分而難以發揮土地效 益之虞,原審依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而為分割,顯有 違誤,為此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請依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為遺產分割。
三、視同上訴人:
⒈葉坤淋:00地號土地上有葉天財建的農舍,同意由其取得,0 0之0地號土地雖分給伊與葉天成各2分之1,但伊不願意金錢 補償,如果要找補的話,伊就拿屬於自己的部分就好,聲明 同葉羅金花。
⒉侯葉素娥:伊只要拿自己的部分,就是分別共有,聲明同葉
羅金花。。
⒊葉天財:鑑定的金錢補償價額太高,伊同意葉羅金花的方案 分別共有。
⒋葉天成:鑑定的金錢補償價額太高,同意葉羅金花之分割方 案。
四、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葉文彬於109年5月23日死亡,遺有系爭土地之遺產。 ㈡兩造均為葉文彬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㈢葉文彬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兩造間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至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
五、爭執事項:
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始符合共有人之利益與公平原則?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葉素蘭主張葉文彬於109年5月23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如 附表二所示。兩造尚未就葉文彬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又系 爭遺產並無法律所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已就附表一 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等節,有葉素蘭提出之葉文彬戶籍 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原審卷第21頁至 第32頁),堪信為真實。查葉文彬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該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更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則葉素蘭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分割葉文彬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即屬有據。 ㈡葉文彬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始為適當?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 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 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為分配。又按繼承人欲終止 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 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法院於分割遺產共有物訴訟時,應斟酌共有人 之意願外,就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效益及全體共有人 利益等,公平裁量酌定分割方法。共有人對共有物在感情上
或生活上有依存關係,則分割方法是否適當,有無符合公平 原則,尤值斟酌。又分割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 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 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15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就00地號、00之0地號土地使用現況,其中,00地號土 地上僅有葉天財所蓋之農舍,並無其他建物及地上物,而00 之0地號土地除有廢棄豬舍,另有一棟2層樓的透天厝(門牌 號碼:嘉義縣○○鄉○○○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納 稅義務人為葉天成),現由葉羅金花、葉坤淋、葉天成(包 括其配偶及小孩)居住使用等情,有現場照片6張及房屋稅 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1頁、第275頁、第277頁 、第28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65至267頁 、本院卷第194頁),顯見00之0地號土地上建物為葉羅金花 、葉坤淋、葉天成及其家人向來共同生活之處所,堪以認定 。葉素蘭雖主張00地號土地應由葉天財單獨取得,00之0地 號土地則由葉坤淋、葉天成各取得二分之一,再由渠等以價 金補償其他共有人等語,為葉天財、葉坤淋、葉天成表示不 同意,葉天財稱原審鑑價價格太高,伊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補 償其他繼承人,葉坤淋、葉天成均表示不願意補償,僅願意 取得屬於自己應有部分,且鑑價價格過高等語(見本院卷第 192頁至第195頁),嗣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經本院提出是 否同意與葉素蘭以外之繼承人以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法,分割 上開00地號土地及00之0地號土地,並另以金錢補償葉素蘭 ,000之0地號土地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應有部分各6分 之1,保持分別共有,葉羅金花及葉坤淋、葉素蘭均表示同 意,侯葉素娥則表示請法院依法判決,並未表示不同意,而 葉天成及葉天財則表示要價格合情合理,伊才同意等語(見 本院卷第265頁)。本院審酌00地號土地上有葉天財所蓋之 農舍,並無其他建物及地上物,而00之0地號土地則有一棟2 層樓的透天厝,現由葉羅金花、葉坤淋、葉天成及其家人居 住使用等情,顯見渠等對00地號、00之0地號應有不可分離 之情感依附或居住、使用上之必要需求,又侯葉素娥雖未居 住於前開土地之建物,然其仍希望保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亦同意與其他繼承人維持分別共有關係,而葉天成雖於本院 言詞辯論時改稱要價格合情合理,伊才同意等詞,然其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既已表達願依各應繼分比例分配,由各繼承人 維持分別共有,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見本院192頁 至第193頁),顯見就00地號土地、00之0地號土地,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之分割方法,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較符合 持有潛在應有部分比例之共有人之主觀意願。再葉素蘭之應 有部分以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並無違反其僅願取得金錢找 補之意願,況兩造雖均為被繼承人葉文彬之至親,惟葉素蘭 與葉坤淋等人關係不睦,葉素蘭於原審及本院均明確表明不 願與葉天成等人維持共有,願以金錢補償,則就00地號土地 、00之0地號土地,如依兩造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顯 然違反葉素蘭之意願,酌以上開所述兩造之關係不睦之情狀 ,恐導致葉素蘭難以使用收益,然若採除葉素蘭外之繼承人 分別共有,而葉素蘭之應有部分以金錢補償之分割方法,則 可避免日後再起紛爭,並兼顧兩造之意願,應屬合宜。另就 000之0地號土地部分,其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使用分區 為特定農業區,現供公眾通行使用等情,有土地登記公務用 謄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雖 葉素蘭於原審主張應由分得00地號土地、00之0地號土地之 繼承人取得,並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然000之0地號土地 ,現既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使用,非僅供葉羅金花、侯葉 素娥、葉坤淋、葉天財、葉天成(下稱葉羅金花等5人)私 人使用,即000之0地號土地實際上係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 ,而葉素蘭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亦同意與其他繼承人維持 分別共有關係,且葉素蘭就其取得之應有部分仍得以自由單 獨處分、設定負擔,對其並無不利。是本院斟酌000之0地號 土地為交通用地、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兼顧兩造之意願, 認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始為妥適。
⒊就00地號、00-0地號,葉素蘭應有部分金錢找補部分: ①兩造就葉文彬所遺如附表一所示00地號、00-0地號土地,既 分割由葉羅金花等5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1,依前 開說明,葉素蘭之應繼分比例應由葉羅金花等5人以金錢找 補,再依原審將00地號、00-0地號土地,送請長信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就00地號、00-0地號土地於110年12 月30日之土地價值,00地號土地部分鑑定價值為6,321,024 元,00-0地號土地部分鑑定價值為6,892,764元等情(見估 價報告書第79頁、第82頁),有該事務所111年2月21日長信 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足憑,又觀諸該 報告書所載,該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 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 最有效使用情況下,經該所估價師專業意見分析後,本案屬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採用比較法評估,特定農業區甲種建 築用地係採比較法及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參酌鄰近土地實
價登錄資料,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考量個別條件差額程 度,進行調整、修正,以推定各標的評估結果及最終價值( 見估價報告書第8頁),所為鑑定結果應屬客觀公正,而為 可採。葉天財、葉天成僅空言陳稱估價報告書之估價結果鑑 價過高,違反市場行情云云(見本院卷第193頁),然渠等 均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以實其說,且未具體指明前開不動 產估價報告有何不合理之處,葉天財、葉天成之主張,自無 足採。
②又依上開長信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之00地號土地、00之0地號土 地價值,計算葉素蘭應繼分比例6分之1之補償金,則就00地 號土地,葉羅金花等5人應以現金各補償葉素蘭210,701元( 計算式:6,321,024元÷6÷5=210,7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而就00之0地號土地,葉羅金花等5人應以現金各補償 葉素蘭229,759元(計算式:6,892,764元÷6÷5=229,759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七、綜上所述,就本件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葉文彬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 為分割為適當。原審所為分割方法,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八、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葉素蘭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葉羅金花等5人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 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三 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50條、第85條第1項、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顏淑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建元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被繼承人葉文彬之遺產及分割方式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 1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 全部 1.葉羅金花、侯葉素娥、葉坤淋、葉天財、葉天成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1。 2.葉羅金花、葉坤淋、葉天成、侯葉素娥、葉天財應分別給付葉素蘭210,701元。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全部 1.葉羅金花、侯葉素娥、葉坤淋、葉天財、葉天成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各5分之1。 2.葉羅金花、葉坤淋、葉天成、侯葉素娥、葉天財應分別給付葉素蘭229,759元。 3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即按應有部分各6分之1分別共有。
附表二:被繼承人葉文彬的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葉羅金花 1/6 2 侯葉素娥 1/6 3 葉坤淋 1/6 4 葉天財 1/6 5 葉天成 1/6 6 葉素蘭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