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曾耀賢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陳奕璇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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