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83號上 訴 人 張阿麟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許依涵律師視同上訴人 張振寬 張振山 張振明 曾明義 張坤生(即張金蓮之承受訴訟人) 張銀花 張高輝 張高明 張來發 張也合 張國載 張清杉 張再添 張錦竹 張禎祥 張當泙 張政富 張旺興 張賴素勤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祿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福即張廷玉繼承人 張高榮即張廷玉繼承人 蔡碧芳即張天池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張明源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奕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7中關於「張賴素琴」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賴素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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