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裕信
被 告 鉅鋒鋼鐵有限公司
○ ○ ○
○ ○ ○ ○○○
被 告 林晏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鉅鋒鋼鐵有限公司、被告曾盈誠、被告林晏岑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金額及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鉅鋒鋼鐵有限公司、被告曾盈誠、被告林晏岑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金額及利息欄、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即借款人鉅鋒鋼鐵有限公司於民國 105 年1月15日 邀同被告曾盈誠、林晏岑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約定於 110 年 1 月 15 日到期,利息依本行定儲 指利率加碼年息 1.70% 計算,隨同機動利率調整,目前 按年息 2.79%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 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 6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 計付違約金,並有立 具本票乙紙可稽。
(二)詎料被告等人迄今未依約清償且被告鉅鋒鋼鐵有限公司支 票已拒絕往來,利息僅繳至 106 年 3 月 15 日止,屢經 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人自應連帶給付本金 3,790,471元 ,有被告等簽具本票、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等為佐。(三)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26,657 元,及自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79% 計算之利息,並自 106 年 4 月 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加計違約金。
2、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463,814 元,及自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79% 計算之利息,並自 106 年 4 月 1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 10%,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加計違約金。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均為同意原告上開請求之陳述。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4條 定有明文。另按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 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 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 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所主張上開事 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 、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票交所拒往資料、經濟 部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 權管理部函等在卷為佐。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當庭表示 同意原告上開請求。是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判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 第1項第1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該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如主文第4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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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尚欠本金餘額│利 息 │違 約 金 │
├──┼──────┼─────────────┼─────────────┤
│一 │1,326,657 元│自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自 106 年 4 月 16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 2.79% 計算 │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 │
│ │ │之利息。 │內者,按左開利率 10% 計算 │
│ │ │ │,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
├──┼──────┼─────────────┼─────────────┤
│二 │2,463,814 元│自 106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自 106 年 4 月 16 日起至清│
│ │ │償日止,按年息 2.79 % 計算│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 │
│ │ │之利息。 │內者,按左開利率 10% 計算 │
│ │ │ │,逾期超過 6 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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