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輝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
月15日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周輝雄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輝雄因罹患腦部腫瘤,口齒不清,右側肢體無力 ,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 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9頁);又被告現於賢德醫 院住院,有極惡性腦瘤病史,住院期間溝通有時可,有時不 良,認知能力有時似乎正常,但有時又答非所問,可能尚無 法為自己提出辯護及理解他人提問,似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等 情,有賢德醫院112年7月12日112賢字第145號、112年7月26 日112賢字第157號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47、351頁)。 是依被告目前之身體及意識認知能力確實有不能到庭接受審 判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